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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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分类号】 L35301199221【标题】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劳动部等【颁布日期】 19920309【实施日期】 1992030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文号】 劳险字(1992)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

2、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

3、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

4、疗者。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5、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

6、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级别级 别 划 分 依 据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

7、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伤残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智能减退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精神病症 精神病症 精神病症 状致使缺 状表现为 状致使缺 精神病症状 乏生活自

8、危险或冲 乏社交能 理能力者 动行为者 力者 癫痫 重 度 运动障碍 肢体瘫 四肢瘫肌 三肢瘫肌 截瘫肌单肢瘫四肢瘫(脑,脊髓及力级或 力级或 力级 肌力级 肌力级 神经损伤) 三肢瘫肌 截偏瘫肌 偏瘫肌双足全单肢瘫力级 力级 力级, 肌瘫肌力 肌力级 或双手全 级 双手部 肌瘫肌力 双手肌 分肌瘫肌 级 瘫肌力 力级 级 利手全 肌瘫肌力 级 双足全 肌瘫肌力 级 非肢体瘫 重 度 中 度 的运动障碍 人格改变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

9、为年满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摵辖饠。幼年早期,特别是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或

10、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癫闲的频度分级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次或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

11、均每周次以下。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次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次以上者。 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残程度者。 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伤残类别 一 二 三 面部重度毁容 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中 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 头面部毁形成,脊柱及四肢 容 大关节部分功能 丧失 脊柱损伤 双肘关节以上截 双侧腕部截肢或 一手截肢,另一肢或功能完全丧 双手功能完全丧 手拇指缺失 失 失 双手拇、食指缺 失或功能完全丧 失 一侧肘上截肢 (利侧) 上肢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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