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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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蒙古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 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户口的基本权利,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全面实施流动 人口居住证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乌海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乌海政办发 201693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 104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迁移政策加快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 36号)、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 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 131号)、关于全面做好我区居住 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 60号)等4个文件 的落实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一、调整市外迁入户口政策(一)放宽城区和建制镇人口落户限制1 .允许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我市。在我市城区、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的社区、居委 会)购买商品房、交易房(拆迁协议房等)、自建房或连续租赁 满两年,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

3、者在我市房管部门办理租赁 登记备案的房屋,并实际居住,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 未成年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落 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 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身份证,养子女随父母落户需要提 供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收养落户等证明材料,租赁房屋挂靠其 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自建房土 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购房合同(附网签证明)、交 易房(拆迁认购书等),或者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租赁房屋的

4、合法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平房自建 房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租赁合同及三区 房管局出具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4)社区居住证明,租房满两年的受理单位打印流动人口系 统出具的证明、以及受理民警调查证明;(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2 .允许在我市城镇具有稳定就业的人员落户。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等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我市城市、 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社区、居委会)落户,也可以申 请登记单位集体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申请登 记常住户口。

5、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 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批准调入证明,国有企业人力 资源部门用工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3)申请人、落户人身份证;(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 集体户证明;(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3、允许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 在我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 也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方便落户。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 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公安行政审批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大专以上毕业证或专

6、业证书、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签发 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工单位合同、用人单位证明 等相关材料;(3)落户人身份证、回国人员恢复户口证明;(4)住址证明(户口簿)、需要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单位 集体户证明;(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4、允许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落户。农村牧区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 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院集体户。毕业后随本人意愿在经常居住 地登记常住户口。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生活的城 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居住地的三区政务大厅

7、公安行政 审批中心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大专以上毕业证、退出部队现 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提供退出现役复转(干部)士官证明;(3)落户人身份证;(4)住址证明(户口簿)、单位集体户证明;(5)士官落户需军人身份证明(本市的受理单位提供户籍 证明打印,市外的由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原籍无法提供的需原籍 说明理由以身份证为准)。5、允许投靠在我市城镇居住的亲属落户。具有乌海市市区、镇政府所在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 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并实际居住, 可以申请投靠落户我市城镇。(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社区出具的落户人居住证明

8、;(3)落户人身份证;(4)能够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出生证、结婚证、抚养证、 法院判决书,以及户籍部门、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5)受理单位提供打印的落户人户籍证明。(二)允许我市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 农牧业转移人口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我市农村居民在本市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农村行政村以外社区、居委会)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 居住生活的人员,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镇政府所在地登 记常住户口。落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到派出所办理市内移居手 续:(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2)社区出具在城市、镇政府所在地居住证明,受理单位 打印寄住人口信

9、息或派出所内勤委托社区民警调查连续居住3 年以上证明;(3)落户人身份证;(4)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或挂靠户口簿(挂靠其他家 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自建 房需出具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明。(三)落实服务便民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在市公安局推出的“四取消、五免费、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的 基础上,按照要求在全市19个户籍窗口开展全国28个省居民身 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市外迁入由分局行政 审批办一站式办理,取消派出所的申报审批程序,尽快开通利用 “智慧档案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审批新模式。对于群众有要求落户 而在本细则中没有规定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受

10、理群众的需求, 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7个工作 日内作出答复。对于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 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 挂靠在其他家庭家中;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 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需要派出所民警调查的,可以由审批办户籍内勤调查或委托派出所社区民 警调查。分局行政审批办已经审批办理准迁手续的,派出所内勤 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落户,落户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 撤销审批。(四)统一户口登记制度,逐步为群众更换户口

11、簿。按照规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人口类别为常住户口,户别 为“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现有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 表逐步更换,对居民主动申请更换的派出所予以受理。(五)缩短户口办理时限。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行政审批办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项 目,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 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上 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 定。公安派出所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人。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

12、上,区别不同情况,按照 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 府规定解决无户人员落户程序,先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在审批 表上审批,派出所办理并注明收养和其他原因。如需要入户调查 的,各级公安机关尽可能体现便民和“一站式”的原则,由内勤调 查核实上报,对于调查确实有困难的,派出所可以委托居住地社 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内勤,严格执行调查核实期 限,不得借故推诿。在办理无户人员落户过程中如对亲子鉴定机 构有异议的报上级户政管理部门核查。(一) 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问题。1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证载有父母完整信息的政策 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

13、员,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 (经父母双方约定)登记户口。落户时需提供:(1) 出生医学证明;(2) 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3) 结婚证或者单位、父母本人非婚生育说明;(4) 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2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证载仅有母亲信息的政策外生 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登记户口。落户时需提供:(1) 出生医学证明;(2) 母亲居民户口簿;(3) 结婚证或母亲本人非婚生育说明;(4) 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3已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证载仅有母亲信息的政策外生 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以申请随父落户。落户时需提 供:(1) 出生医学证明;(2) 父亲居民户口簿;(3) 父亲非婚

14、生育说明;(4)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 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二) 解决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 记问题。1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 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的无户人员登记常住户口。2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按照解决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人员登记常住户口。3 .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 具有资质的鉴

15、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子鉴定证明,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落户时需提供:(1)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证明(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亲 子鉴定证明;(2)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3)结婚证或者新生儿父母非婚生育说明;(4)内勤民警调查无户人员证明。新生儿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学生,或 者因出国(境)、死亡、失踪等原因户口已被注销的,可以在部 队、院校设立集体户落户,也可以随新生儿在本市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解决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问题。1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当 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落户时需提供:(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2.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 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所需资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2)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3)民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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