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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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2021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传统的“重阳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老年节。 国家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一些存在问题于20_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21年7月1日生效。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讲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 一 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本性的概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老

2、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今天主要讲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

3、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再婚是继子女已经成家立业或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继父母于继子女就没有抚养关系这类继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这不妨碍他们在道德上履行赡养义务他们也可以主动履行只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案例1、王老太太上个世纪4

4、0年代嫁给当时已经有两个小孩的蔡某孩子当时还很幼小王老太太一手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供他们上学帮他们成家立业后又为他们照顾小孩。1993年蔡某去世小儿子背地里把蔡某的财产和共有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王老太太一无所知。随着年老和不中用小儿子的妻子因为家庭琐事与老太太发生争执谩骂老人的话语不堪入耳。20_年春节又一次吵架之后老人实在受不了了就离家出走在外地流浪。20_年7月在好心人的指点下老太太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院中心人员考虑家庭纠纷尽可能积极支持调解但是小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法援中心指派律师多方取证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孩子每月支付400元的赡养费。 再次强调有抚养关系的

5、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代耕种并照顾老年人原有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生活上照料其实是一件比较难做的事情因为照料的老年人往往行动不便或者长期卧病在床需要很大的精力和很多的时间很可能需要与老人共同

6、生活而共同生活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共同生活需要老年人和赡养人双方相互关爱、宽容而不仅仅是年轻人这一方的宽容。 案例2、有一个刘大爷是一个农村老大爷以他为例就是想让在座各位能够理解父母和儿女之间的相互关爱和理解很重要。刘大爷今年89岁思想观念很落后重男轻女他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他把财产和房子都给了儿子女儿一分钱都没有给。但是儿子就是不养他用他儿子的话来说就是: “死管活不管”为什么会这样?就因为刘大爷有一次跟儿子吵架骂儿子“你的门只有出的人没有进的人”这话的意思就是你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儿子没有儿子在农村中这已经让人很高兴刘大爷还这样说严重伤害了父子之间的感情。 子女赡养老人是他们法定的义务如果他们

7、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涉嫌违法但老年人也一定要具有爱护、宽容自己子女的善良之心。只有相互关爱生活才能够和谐、长远。 2.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特别比如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

8、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

9、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 “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

10、公婆婆的义务。 (二)自主处理财产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2.1、生前一般不要处分财产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折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

11、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2.2、最好是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财产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

12、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

13、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3、 处理财产的多种方式老年人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

14、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5、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一子一女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工作很忙不能自己亲自照顾老人就给父亲请了一个小保姆照料生活。小保姆精心照料老人老人临死的时候立遗嘱把财产全部赠送给了小保姆。他那两个孩子悔之晚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折产时应该在分家书中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或女儿)_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与配偶离婚时配偶分割本应该属于儿子或者女儿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分家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

15、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大家也知道现在社会因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离婚率是很高的所以不管是立遗嘱还是分家折产这句话对保护自己子女有时候很重要。 (三)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

16、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但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离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或者再婚。 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举一个很感人的事例这样皆大欢喜的事情一般都不会对簿公堂也就只能是事例了。 有一位姜老太太她40多岁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留下她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成人。后来经人介绍跟一位开食堂的吕老头再婚吕老头有三个女儿当时女儿们都已经成家立业而且每家经济情况都不错。姜老太和吕老头老两口开食堂生意红红火火后来姜老太太先死老太太的儿子把母亲在自己的老家安葬吕老头那边的三个女儿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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