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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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

2、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

4、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

5、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

6、津贴和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7、(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

8、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第八条旷工及处理(一)

9、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二)干部职工旷工扣除旷工天数日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由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0、予以辞退。(三)各类扣发由所在单位年终统计上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由财政局从统发工资或年终奖金中扣除。第九条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干部职工请病、事假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病、事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在书面请假条上加注意见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并备案。(二)产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1)干部职工请产假,由单位负责审核上报,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批准并备案。(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负责审批,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第十条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

11、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二)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上分管领导同意,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三)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四)县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请假,由各自主要领导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第十一条其他事项(一)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

12、度,考勤方法可采用本人签到和单位抽查等方式。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组织部、人社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将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汇总,按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查。(二)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不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的,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三)干部职工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本人以旷工论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四)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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