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结算业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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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银行结算业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个典型案例1.利用假印鉴伪造汇票委托书诈骗 1993年8月4日,A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来了一位名叫林某的男青年要求办理银行汇票,汇款人为深圳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人林某,兑付地点南宁市,金额12.35万元。汇票委托书背书姓名林某,身份证号码441 01。深圳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来办理业务时,发现该单位没有办理过此笔银行汇票,林某也不是该单位职工。银行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兑付行协助止付该笔汇票款。但为时已晚,此笔汇票款于1993年8月6日在A银行南宁市分行营业部通过应解汇款科目全部提取现金转走。经公安机关鉴定,汇票委托书盖的印鉴与汇款人预先留下的印鉴有差异,

2、按身份证号码查证,没有林某,身份证是伪造的,致使该银行损失12.35万元 2.利用开户单位与银行之间对账不及时,在提货单上做手脚,骗取单位资金 合肥市某材料站是中行绩溪路分理处的一个基本客户,为帮助该站搞好核算,分理处很早就开始在电脑中为其录入每笔转账所附的购货合同号。1998年7月28日,该单位在分理处开出一笔金额为18万元的汇票。日终结账时,细心的经办员发现留底的汇票委托书上的购货合同号似曾相识。经调阅电脑记录得知,月初曾开出过一笔金额及合同号完全一致的汇票。出于高度的责任心,次日分理处经办员与材料站会计取得联系,主动提出进行对账单勾对。经单位会计仔细审查原始凭证,发现收款单位在提贷单上做

3、了手脚,导致其重复付款。由于发现及时,所骗款项被很快追回。 3.承兑行资信不佳引出的纠纷 1996年5月,F行给当地一家客户H公司办理了一笔贴现。该贴现是J市一家支行级的商业银行B开出的,当时按照有关规定,银行的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认真审验了票据,票据各项要素齐全,H公司提供的与票据关联的合同也无不符点,之后银行给H公司办理了贴现。但票据到期后,承兑行不履行付款责任。贴现行向承兑行追索,承兑行以承兑申请人和收款人无真实商品交易联合诈骗银行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4.利用银行结算中间凭证诈骗 1995年4月18日,深圳甲公司与江西乙粮油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4月30日,甲公司业务员沈某依照合同到M银

4、行营业部办理货款电汇,银行经过审查,受理了凭证,并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沈某持此金额9万元电汇回单,交给江西粮油公司常驻深圳的业务员姜某,姜某随即将回单电传回公司4月25日,江西粮油公司发货运至深圳交给甲公司,但迟迟收不到电汇款,后派人前往银行查询,银行因甲公司账上无款,没有转账。4月19日,江西粮油公司将凭证退回给该公司经办人沈某。沈某躲避江西来人公司多次追款没有结果,认为甲公司以空头电汇回单欺骗他们,银行予以受理有过错,二者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故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

5、任。被告M银行营业部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正常操作业务,没有过错。原告依据虚假的电汇回单发货,审查把关不严,对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有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甲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偿清所欠原告贷款,驳回原告对被告M银行营业部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分析提示】 结算即支付结算,是银行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种传统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这是一项业务量大、风险度小、收益稳定的典型中间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l0月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

6、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关于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手段工具大体相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也基本与国际接轨 支付结算是在银行存款业务基础上产生的中间业务,也是当前我国业务量最大的一项中间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转账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它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也是积聚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规范和发展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对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社会意义:(1)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资金运转效率;(2)节约现金,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3)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票据意识,增强信用观念,(4)巩固经济合同制和经济核算制;(5)综合反映结算信息,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等。但是近几年来,犯罪分子通过银行结算业务的漏洞和疏忽之处进行诈骗,其方法多样、手段隐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使本来风险很小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蕴藏着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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