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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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规定版 次001制度编号页 次(一)本制度发放范围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 物资供应部 工程建设部 安全技术部 经营发展部 生产操作部 调度室 监察审计部其 它 制度使用状态:(二)修改记录版 次页 次修改日期批准人修改内容摘要备注: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拟 制审 核批 准批准日期制度管理规定版 次001版制度编号页 次、本制度发放范围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 物资供应部 工程建设部 安全技术部 经营发展部 生产操作部 调度室 监察审计部 其 它 制度使用状态:(二)、修改记录版 次页 次修改日期批准人修改内容摘要备注:

2、发布日期2013-01-23生效日期2013-01-17拟 制 刘松庆审 核叶先忠 批 准 林金珍批准日期2013-01-17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定期检查、检验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以适应生产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港区范围内(含码头、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装载机、推耙机、叉车、滑移清扫车、牵引车、消防车、洒水车、电瓶车和液压升降车)及驾驶人员。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安全技术部的职责:负责厂内机动

3、车辆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地方有关监督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审检验等工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本规定情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划分事故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四条 车辆使用责任部门的职责: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人员,督促其履行车辆管理职责;负责各自管辖的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落实厂内车辆牌照;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并上墙;制定本部门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第五条 生产操作部负责公司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修、维修工作。第六条 外协单位负责各自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储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落实好相关规章制度。第三章

4、车辆挂牌第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牌照格式。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车牌的编号规则如下图。第九条 车牌采用蓝底白字(“厂内”和“.”为黄色)。第十条 车牌照的制作和张挂1.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应在车辆的前部及后部各安装一块。2. 车辆使用部门按本规则与安全技术部核对牌照的编号后,然后向报物资供应部申报牌照。3. 物资供应部订做牌照。4. 车牌照的安装由车辆使用部门执行;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上安装;车身上无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及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一) 安全技术部应有以下资料:1. 厂内机动车辆清册

5、;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使用情况、年检情况和定期检验报告、事故记录、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清册。(二) 车辆使用部门应有以下资料:1. 有3辆以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应有车辆清册;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内容同上);3. 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三) 车辆维修、大修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台账。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一) 驾驶员上岗前应做体检,体检报告无出现以下症状: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及心脏病等职业禁忌症;(二) 驾驶消防车、牵引车、洒水车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证(消防车、牵引车应持有B2以上车型驾驶证,洒水车应持有C1以上驾驶证)

6、;(三) 驾驶叉车、电瓶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取得储运公司叉车、电瓶车准驾证者方可驾驶;(四) 公司所属驾驶装载机、液压升降车的人员必须取得储运公司装载机、液压升降车准驾方可驾驶。第十三条 培训(一) 公司所属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和复训工作,由公司统一按规定组织;(二) 为了使驾驶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车辆主管部门每年应有计划的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要在每年4月前完成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考试成绩单上报安全技术部存档;(三)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安排的学习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在监护下操作,由本单位考核合格,上报

7、安全技术部备案;公司特种车辆驾驶员还必须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取证工作。第五章 车辆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作业中、收车后)管理办法”,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健康状态。第十五条 “车辆三检制度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检查的项目、标准、检查周期、考核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款。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安全工作的规定:1. 驾驶车辆时,必须带驾驶证和准驾证;2. 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一般不许他人乘坐,因工作需要只限1人乘坐,车辆外面和电瓶车车后斗禁止坐人;3. 不许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4. 不准酒后驾车;5. 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

8、;6. 在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身体疲劳时禁止驾车;7.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8. 学习驾驶员驾车必须有正式驾驶员陪同,不得单独驾车;9. 行驶或作业的车辆,驾驶室门必须关闭;10. 驾驶员必须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车辆三检”制度得到认真落实,车辆主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主管部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第十八条 对于部门所发现的“车辆三检”存在的问题,公司不予追究责任和重复考核。由公司抽查“车辆三检”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于确实存在监督考核不力的情况,将追究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第十九条 考核规定(一) 未制定车辆三检

9、管理办法,考核主管部门200元;车辆三检管理办法具体条款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考核100元,并重新制定完善。(二) 未按要求挂牌,考核100元/辆。(三) 未按要求建立相应台账,考核责任部门100元。(四) 未按要求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车辆主管部门100元。(五) 对于不认真执行“车辆三检”的驾驶员考核100元/次,一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加倍考核;由于执行“车辆三检”工作不认真,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者处罚。(六)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当事人100元。1. 车辆超员或不允许载人的车辆载人;2. 违反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超速行驶的;3. 车辆刹车、灯光、喇叭等不好使,车辆带病运行;4. 穿拖鞋、凉鞋、高跟鞋驾驶车辆;5. 车辆行驶或工作时不关车门;6. 培训考试不及格者;7. 无牌车辆或车辆牌照不完整。(七)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当事人1000元/人次,再次发生加倍考核,直至取消当事人驾驶资格。1.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2. 酒后驾车。(八) 工作中,因违章驾驶或工作,造成人员伤害或交通事故者,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考核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安全技术部;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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