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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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反不合法竞争法知识的考察要点供考生复习参照。 一、反不合法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反不合法竞争法是指调节在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合法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如下简称反不合法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不合法竞争的行为(一)不合法竞争的概念与特性不合法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3、行为。不合法竞争具有如下特性:(1)不合法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合法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不合法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二)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种类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的规定,属于此类不合法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她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出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出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她人的出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是该出名商品。(3)擅自使用她人的公司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觉得是她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

4、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她报偿等不合法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可以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她措施,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涉及虚假宣传,也涉及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有如下几种体现形式:(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

5、者其她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容许她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她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经营者违背商定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告知她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容许她人使用的状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合法竞争法严禁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解决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她积压的商品。(

6、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运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她商品或附加其她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7违背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严禁如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运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

7、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誉。9投标招标中的不合法竞争行为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用的两种类型的不合法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0公用公司或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公用公司或者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她经营的公平竞争。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从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她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

8、她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不合法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只要实行了多种不合法竞争行为以及与不合法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合法竞争行为给其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当补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合法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行政责任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合法

9、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重要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合用于那些对其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合法竞争行为。反不合法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当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拟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合用国内刑法的相应规定。四、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合用范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节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国内,产品质量法调节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国内的产品质量法,是调节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多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产品重要限于通过

10、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涉及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二)产品质量法的合用范畴从空间上说,该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涉及销售进口商品。从主体上说,该法合用于生产者、销售者、顾客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该法合用于多种动产,而不涉及不动产。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内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涉及如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11、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承认的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原则,对公司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公司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原则,指的是国际原则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原则。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原则和技术规定,通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

12、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原则和技术规定的制度。3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有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查合格的工业公司,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也许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顾客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4原则化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原则化管理是指产品质量原则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她原则的制定、实行活动的总称。(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国家监督;(2)社会组织监督;(3)消费者监督。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

13、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并使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下列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应当符合该原则;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原则,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的质量状况。2遵守产品质量表达制度。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级别、所含重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

14、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明显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自身损坏或者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阐明。裸装的食品和其她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记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记。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她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阐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裁减的产品。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她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装或者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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