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31369148 上传时间:2024-02-1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时参照使用。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的主要内容为:(一)建立健全包括理事会、监事会、行政班子等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三)明确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负责人、监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职责

2、、职权;(四)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职能的有效实现。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非营利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相应服务的社会组织;(二)合法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制衡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四)民主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五)效能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有效。第二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基本准则

3、,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三)明确举办者、开办资金;(四)组织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未实行直接登记的,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方能生效。第三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及理事的

4、任期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理事一般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推选产生,一般为3-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为3-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八)罢免、增补理事;(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从业人员

5、的工资报酬。第二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

6、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其他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7、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四章 主要负责人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主要负责人一般指院长、校长、所

8、长、主任等第二十条 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条件:(一)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具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经历及任职条件;(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民办非企业

9、单位理事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干预主要负责人开展业务活动和行使管理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或被聘任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10、。第五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单位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秘密。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

11、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12、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一节 总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产权实体,它在举办和运作中依法取得和形成的资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合理地使用和处置资产。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

13、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第二节 经费收入第三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开办资金;(二)社会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捐赠;(三)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款项和实物资产、有偿服务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

14、关规定,并全部纳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用,私设“小金库”。第四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民办非企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的审批。 捐助方有权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方的询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及时答复。第四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

15、程序。收费必须公示,公开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第三节 经费支出第四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按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第四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费用: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二)业务活动成本: 1、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民办非企业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