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证欺诈行为和防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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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信用证欺诈行为和防范 摘要: 当今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本文简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现状、信用证欺诈的特点、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治信用证欺诈的一些措施,以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 国际贸易 信用证欺诈 防范措施 引言随着界经济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金融已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铁马金戈,纵横捭阖的时代英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

2、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与传统的国内贸易结算方式相比,国内信用证在技术含量、灵活性、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比较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产品结构差异、分析这两种信用结算工具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可看出商业信用欠发展、制度建设滞后、市场条件不太成熟是国内信用证发展缓慢的主因。我国基本上具备大规模推广国内信用证的时机条件,应站在培育国内商业信用的高度,从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产品创新等方面推动国内信用证的发展。1信用证的概念和使用的现状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

3、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卖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作为一种具有保证付款和资金融通作用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4、。但是中国大陆的信用证欺诈十分严重。自中国银行1987年8月1开始,在所有开出的信用证上加上“按照国际商会第4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开立”以接受UCP以来,此后的数年间就已经发生过数起数额巨大震惊中外的信用证诈骗案。近来的相关报道说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案件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欺诈案也不在少数,例如被法院冻结止付。经常发生外国银行状告我们商业银行开了信用证不按时偿付、不履行议付行的责任,不履行承兑人的责任时有发生,这样的结果损害了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也会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一个国家金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往往会直接和国家的信誉和形象联系在一起。瑞士银行环球贸易融资部亚太区总经理

5、Rolf M.Berweger在1999年中国国内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上说:“据我所知,目前除中国银行等大银行以外,其他中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在国外被秘密加保(兑),否则(外国的)出口商不接受。” 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商会官方出版物文章的证实。因此研究信用证欺诈问题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对于信用证的欺诈方式和防范措施的认知,对于防范信用证欺诈至关重要。2信用证欺诈的三大特点针对利用信用证欺诈的日益猖獗,国际商会给出的指导意见是:开证申请人在掌握了能足以证明有关当事人(尤其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欺诈的证据后,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对相关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申请止付令。这的确为保护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6、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如此,骗子们仍然并未善罢甘休,继续在变着花样图谋欺诈,其手段显得愈加高明和隐蔽。对骗子们的诈骗行径的三大特点叙述如下:2.1利用伪造单据某年,当笔者还在一家国有银行国际部任副经理一职时,为申请人Z公司开出了以境外N公司为受益人的200万美元即期信用证,以进口5000吨马口铁,装货港为那霍德卡港。买卖双方关系一直很融洽,笔者也多次为他们提供国际结算服务。然而,这一次,自开证后不到一个月就收到了议付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该套单据缮制得极其完美,无任何不符之处,而此前N公司的单据或多或少是有不符点的,Z公司每次也都愉快地予以接受。这并未引起笔者的警觉,倒是职业习惯促使笔者与提单上

7、所述的承运人联系后,得知该套提单是伪造的,笔者此时才深感不安,禁不住问自己N公司怎能如此行事呢!经笔者与该承运人协商,对方向笔者所在的开证行出具了正式的证明函,主要证明该轮一个月以来一直在日本某港口检修,根本没有到那霍德卡港,因此该套提单是伪造的。笔者立即将该证明传真给议付行,征求其意见;同时让Z公司也传真了一份给N公司,并指出若坚持要开证行付款,Z公司将被迫据此证明函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紧接着,议付行就来电要求开证行把全套单据退回。至此,一起诈骗未遂案件告终。不言而喻,N公司就是利用伪造的提单企图欺诈Z公司的。信用证业务是以信用证本身所规定的各种单据为中心的,而提单又是其它所有单据的核心,只要

8、提单是伪造的,则可断言其它单据也只能是伪造的或骗取的。2.2利用伪劣商品国内I银行在93年代其客户M公司开立了以M公司的合资方S公司指定的境外供货商T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达1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T公司委托其银行对开来了以M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当I银行收到全套单据后,认真审核,没有发现不符点,因而便要求M公司办理远期承兑手续;M公司认为T公司是S公司介绍的应是靠得住的,于是,对单据没有进行核对就向I银行做了承兑手续,随后,I银行向议付行发出了承兑报文。但是,让M公司大失所望的是:当到港口提货时才发现集装箱里装的全部是工业废料!M公司找I银行商议对策,然而I银行也无回天之力,在到期日不得不

9、支付了全额款项,因为这时候尚未有前文所述的国际商会指导意见的出台。外贸英才网社区 k$N 1i V.S w8S P该案中,T公司将工业废料装入集装箱而蒙混过关了,取得所谓的已装船的清洁提单,从而达到了骗取I银行承兑信用证的远期付款和诈取巨额货款之卑鄙目的。2.3利用承运船只有一朋友在98年被骗一案在某种程度上讲便能说明这种骗局。在他付讫了某银行为其给东南亚某国的出口商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230万美元货款后,静候承运货物的船只到港。可是在合理的航程期过去后,仍旧未见该船抵港,遂向该船在目的港的船代询问该船的动向,却得不到任何确切的消息;向发货人查询,发货人则声称确实已装运了,并把装船记录等相关证

10、明材料都传真过来了;到开证行寻求求助,开证行也爱莫能助,因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律师到装运港实地调查核实,但是其结果显示所有的出口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即单据都不是伪造的;最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也被谢绝了,理由是没有投保盗窃提货不着险。此案只得不了了之。损失如此惨重,朋友悲痛欲绝。这艘承运船只的踪迹至今还是个谜,没有理由说明本案中的出口商就是实际的骗子,然而总是感到有些蹊跷,不排除下面的可能性:先从单据上做到万无一失,让开证行挑剔不出任何不符点来,在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后,再立即通知承运人改变目的港。综合上述信用证欺诈的三大特点,不难看出,无论骗子采用何种欺诈手段,归根结底,就是借

11、助于UCP500第四条款,即以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付款,若有不符点的存在而遭到开证提出不符点来,那么图谋诈骗的目的就很可能落空。因此,吁请我们的银行和企业在进口业务中切不可掉以轻心或玩忽职守,而应时刻注意防范和抵制被骗的可能和风险。3信用证欺诈的成因近几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

12、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3.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信用证交易遵循两大基本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只要其表面上与跟单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负有无条件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既不能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而拒绝付

13、款,也不能因开证申请人破产等其它原因对抗受益人的付款要求。同样,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后向开证申请人主张收款权利,进口商也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予以对抗。UCP500第三条对跟单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作了详尽的规定。抽象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具体的货物,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信用证抽象性原则是独立性原则的延伸,银行在决定是否要付款时唯一的依据就是单据,开证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合。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所负的责任

14、是按“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正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的前言中的一段说明:“最后,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欺诈这个主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定合约,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办理贷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欺诈的发生。 3. 2暴利驱使大量的投机商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信用证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

15、中大量投机商的存在,他们通过信用证欺诈来获得暴利,而不是通过诚实贸易来赚钱。同时,信用证欺诈较之贩毒、抢劫等国际上公认的并密切合作予以打击的犯罪行为而言,风险要小很多,这也是导致投机商们乐此不疲的一个重要原因。 3. 3作为银行付款凭证的单据,目前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均可进行伪造基于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在印刷技术发达的今天,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与真正的文件难以分辨的程度,不是专家很难辨认。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专家,很容易被假单据所蒙骗,这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创造了条件。 3.4国际贸易中中间商的大量存在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大量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对于货源、市场等信息未必有足够的了解,往往需要借助中间商的帮助完成交易,中间商在经营进口业务时,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样中间商就可以不必动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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