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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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我联社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市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

2、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四条各信用社(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五条个人信用信息由各信用社(部)信贷人员进行收集,对已发放的贷款填写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表,并填制借款人(担保人)授权书由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字,随贷款档案一并管理,对经查询后不予贷款的,授权书要单独保存,并注明拒贷理由。第六条录入人员及时将信息录入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系统,逐月将符合上报条件的个人信用信息导入人行前置系统,修改错误后按要求及时上报联社。第七条各信用社(部)不得

3、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八条信用社(部)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联社信贷管理部,并立即进行更正。第三章 查 询第九条信用社(部)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之外,信用社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

4、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也可以填写借款人(担保人)授权书,由借款人(担保人)本人签字。第十一条各信用社(部)应指定专人进行个人征信信息的查询,并做好查询记录工作,填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登记表。第十二条对已查询个人征信信息但未发放的贷款,应当保存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十三条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发生异议的信用社(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异议发生机构。各信用社(部)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第

5、十四条各信用社(部)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联社信贷管理部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各信用社(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应当向联社信贷管理部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第十五条联社信贷管理部接到信用社(部)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联社信贷管理部应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第十六条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各信用社(部)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

6、个人信用信息。第十七条各信用社(部)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各信用社(部)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各信用社(部)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第十八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各信用社(部)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各信用社(部)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信用社(部)要确

7、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第二十条各信用社(部)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有明确岗位职责,保障个人信用数据的准确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第二十一条各信用社(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第二十二条各信用社(部)应当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第二十三条联社信贷管理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势,对各信用社(部)的个人征信查询及上报工作情况

8、进行检查,确保所有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各信用社(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社信贷管理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第二十五条各信用社(部)个人征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社信贷管理部给予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

9、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数据或信用报告的。第二十六条各信用社(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联社信贷管理部可以建议联社对直接负责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各信用社(部)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各信用社(部),是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所有信用社(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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