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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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立法必要性及其合用范畴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大纲规定: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一、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的合用范畴;二、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三、熟悉行政惩罚的种类;四、理解行政惩罚的程序;五、掌握行政惩罚的合用;六、理解行政惩罚的执行。本讲大纲变化状况:与05大纲规定相似本讲要点: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合用范畴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违法行为的规定3、 行政惩罚的种类、程序、选用、执行内容解说:5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如下简称行政惩罚措施)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惩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一、立法必要性及其合用范畴1立法必要性(1)制定行政惩罚措施,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制定行政惩罚措施,是贯彻实行安全生产法的需要。(3)制定行政惩罚措施,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2合用范畴行政惩罚措施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标、行业原则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合用本措施。可见,行政惩罚措施拟定的实行行政惩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的重要法律根据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原则和行业原则。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因此行政惩罚措施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措施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惩罚措施,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如消防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行政惩罚措施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的规定,实行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范畴比较宽泛,为了便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实行责任追究,行政惩罚措施根据安全生产行为主体的不同特点,对不同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分别作出了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这是以自然人为行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其她主管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对象,对其实行行政惩罚的安

5、全生产司法行为涉及下列3种:(1)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肆位重要负责人的6项基本职责。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职责都构成违法,均要依法予以行政刽罚或者刑事惩罚。(2)违法实行的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如果生产经营单住违背法律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侈法应当承当的责任的,依法将对其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3)违背生产安全事故解决规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其重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急救或者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必须承当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

6、单位其她主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或者其她主管人员有下列6种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如下的罚款:(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多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用措施的。(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6)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界定,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

7、合用。生产经营单位共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比较多,重要的可以分为12类,每一类又涉及若干种具体的违法行为:(1)不服从和回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2)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获得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4)未使用符合安全原则的安全设备并维护、保养、检测,或者使用国家明令裁减、严禁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查合格或者未获得安全生产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擅自使用的。(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8、原则的劳动保护用品的。(7)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的。(8)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的。(9)擅自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10)生产经营场合的建筑物、通道、出口不符合安全规定的。(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12)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应承当的法定责任的。(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特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行安全生产立法除了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违法行为

9、作出界定之外,针对矿山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惩罚措施专门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煤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某些特殊规定。1矿山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要有下列6种:(1)矿山公司的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计或者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矿山公司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管理违背有关规定的。(5)违

10、背矿山作业场合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定的。(6)矿山公司违背采掘作业管理规定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要有下列6种:(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严禁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她也许进入居民平常生活的化学产品或者El用化学品的。(2)危险化学品作业场合未设立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3)未按规定使用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送危险化学品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技术阐明书、标签的。(5)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背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

11、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社会组织。多数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测、检查、评价、认证和征询等业务,但也存在着见利忘义、出具虚假证明文献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和行政惩罚措施规定要实行行政惩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重要有:(1)未依法获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没有合法资质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2)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3)出具虚假的证明文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报告或者证书等)的。48行政惩罚的种类三、行政惩罚的种类行政惩罚措施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的行政惩罚,有下列9种:(1)警告。(2)罚款。(3

12、)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有关证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惩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拘留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13、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决定。四、行政惩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行。行政惩罚措施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程序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程序基本相似,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五、行政惩罚的合用(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行政惩罚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拟定了一般责任主体和特殊责任主体两类责任主体。1一般责任主体一般责任主体是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事工矿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和其她主管人员。此类责任主体只要实行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要予以行

14、政惩罚。2特殊责任主体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事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和其她主管人员。此类责任主体只要实行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要予以行政惩罚。(二)行政惩罚的决定机关和行政惩罚的种类、幅度1行政惩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惩罚措施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惩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行政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的合用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2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惩罚行政惩罚措施第三

15、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分别予以警告、罢职或者1万元以上以及20万元如下的罚款。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惩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多,行政惩罚措施第三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惩罚。4对安全中介机构的惩罚行政惩罚措施第六十一条规定,承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局限性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5合并惩罚鉴于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了两个以上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实行行政惩罚比较繁琐,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惩罚措施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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