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低价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评估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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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价、低价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评估及税务筹划目录一、前言二、不同税种影响三、税务风险应对及筹划建议四、其他一、前言一元转股、股权激励、合伙人计划、内部职工股、股权对赌、干股等词在投 融资行为中不绝于耳,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词“股权转让”,并且有一个共同 的特点“低于市场价格转股”,或曰平价转股,或曰低价转股。平价转股通常是指按转让方的历史成本价作为交易双方的成交价,因卖出价 与买入价之间无价差,也即无所得,故不缴所得税。低价转股则是指以低于市场 价格来转让股权,因减少了所得,也就少缴了所得税。不论平价转股,还是低价 转股,这都违反了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值转让的原则,其结果都导致少缴税款, 如果处理

2、不当,其税务风险也不言自明,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少列收 入”。平价或低价转股既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 还可能是特殊业务形成。采用低价或平价转股,从当事方来说有其内在合理性, 如集团内的股权架构调整,它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股权调整;如明股实债,名 义为股,实质为债,债权到期后,对股权进行回购而形成的变更;混合性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具备股权与债权性质,债权到期意味着股权也就到期;质押式售后 回购(返售),它是融资活动中由于担保、信用增级需要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当 然这个诉求也包括偷、避税为目的。凡此种种,按税收的一般原则,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无疑平 价

3、或低价转股违反了此原则,但税收也有例外原则,如个人所得税中就有“虽然 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情形,企业所得税亦有特殊并购重组延迟纳税规定。当 发生特殊情形时,只要是合理合法处理也可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缴税的目 的。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操作建议。二、不同税种影响(一)增值税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增值税。对于上市 公司的股票买卖,个人买卖不缴增值税,企业买卖股票需要缴增值税。对新三板 挂牌企业的股票买卖,由于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多数人认可不需缴 增值税。故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不论在转让当期,还是未来股票上市,对增值税不受 影

4、响。(二)企业所得税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若行为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 41 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税法也有特别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92 号)第 30 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 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 整。实操中,由于涉及地方分成影响地方政府的收入,涉及股权变更的所得税, 都会存在后续潜在的涉税麻烦,虽然按照程序执行,但依然难以避免增加后续工 作难度。(三)

5、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 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 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 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 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 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 净资产份额核定。(四)预提所得税若涉及非居民企业,对境内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对

6、转让方来说,则需 要考虑其预提所得税,对受让方来说则要考虑其未来再转让时的投资成本。股权 转让价格既影响当期的股权未来转让/分红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非居民股东的预 提所得税,也影响未来预提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按税法规定应在中国境内按股权转让所 得(股权转让价差)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与 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并且所持股权比例低于25%,则可申请不在 中国大陆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虽然原则上应按源泉扣缴的规定执行(也即按国 税发20093 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第三条的规定,由股权受让方代

7、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若未能按时完税, 不仅有税收风险,其资金合规汇出境外也有困难。(五)印花税 股权转让价格也直接决定印花税纳税基础,交易双方各按照0.05%贴花。故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也同样面临印花税的纳税风险。(六)分红的影响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后,若未来需对股东分红,股东是企业,则居民企业之间 的分红属于已完税利润,不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若股东是个人,则应代扣代缴 分红金额 20%的个人所得税。若股东为非居民企业,则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 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红,按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 若该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且股权比例高于 2

8、5%的,则可适用优惠税率,如来自香港,则预提所得税率为 5%。三、税务风险应对及筹划建议从以上分析可知,平价或低价转股直接影响了所得税的税基,间接影响印花 税、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税基,如不加重视,则可能导致较大的税务 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应对未来不确定的税务风险,筹划和建议如下:(一)利用并购重组中的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形成的股权转让可暂不缴税,如通过股 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虽然按市场价格作价转让,但税款并不在重 组当期交纳,以此实现合理延迟纳税。(二)对个人转让股权可利用“合理低价”方式达到少缴税 该合理低价的理由有国家政策调整、亲属关系之

9、间转让、受到特别限制条件 的股权转让,具体见 2014年 67 号文。(三)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筹划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公允价格并不能轻易取得,“市场价格”形成 机制也较多元,故可通过筹划市场价格方式达到节税,如同期交易价格,可在 PE/VC 参与进来前就进行股权转让,或在股权价格未明显上涨前就进行股权转 让。也可通过直接降低股权的评估价格来调低市杨价格,以及通过合理的会计准 则(方法)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来筹划股权的市场价值基础。通过设计相关业务交易,实现股转涉及利润的合理输出,延缓业务收入的入 账时间,降低股转时间节点的综合评估值,降低纳税额度。(四)创造特定情形下的

10、交易价格如利用司法拍卖、仲裁、股权质押司法划扣等方法,达到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同样理由还有,特定环境下国家政策、行业政策重大调整来降低目标企业股权价 值,以及企业资金困难、企业遇到危机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这些都是构成合理低 价的方法。当然此类方法应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税务认为股权转让价款不公允, 会重新核定交易应纳税额)。如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股权资产占有比例高于20%,在 股权转让时需出具有资质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 础。(五)通过多层股权架构(间接转股)方式实现平价或低价转股 若目标企业股权价值已提高,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具有较大税 收风险,但

11、若在目标企业股权之上再架设控股公司,通过转让控股公司股权,可 达到合理的平价或低价转股的效果。若进一步作纳税筹划,还可通过将控股公司设在税收优惠地,取得税收优惠、 财政奖励方式获得税负降低。(六)通过搭建境外股权架构并间接转股方式实现平价或低价转股 我国境内与境外税收环境差异较大,跨境合作较为困难,世界各地虽然有税 收协议、反避税安排,甚至CRS报告系统,但在跨境方式下,只要操作得当,平 价或低价仍然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七)先分红后转股通过“先分后转”方式,先分红给老股东,新老股东再继续完成股权转让, 老股东收到股息红利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从而降低目标 企业净资产价值,再转

12、股时就可实现新老股东之间平价(低价)转让了。(八)先减资再增资方式老股东按平价(低价)减资,新股东按平价(低价)增资,实现新老股东之 间的过渡,该方式下新老股东之间由于没有直接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 得,征税也无从说起。(九)通过先增资再减资方式 与上述(八)操作顺序相反,但基本原理相同。(十)通过先增资后转股方式该方式下新股东先以平价(低价)方式增资进入目标企业,稀释目标企业的 每股净资产价值,新老股东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进行转股,实现老股东的退出, 达到平价(低价)转让的效果。四、其他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 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

13、公司”,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 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除上述外,还有如下好处:(一)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 股东层面。(二)可利用税收优惠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 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 用。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 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三)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灵活性,为未来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 融资增加灵活性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可由 GP 完全实 际控制,不降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四)不对等分红的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既可以 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类 似于私募基金,但不用在中基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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