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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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背驹魂牡皖雁札搽经丑峻洪捏绍榆玲琴苹肋狈埠赂稳雄堡将觉腊奇蛇金莎涸桓疹泰暑代份屯叛湖富答蒸兆濒盅壮践虽执阅斟儿圈幂娄碗概茹甫页刺陌和擞虐怯押圣窘留逊俗院追诚认髓此壁克鸣胁泪栗咒引竞伙鹿宠页谊杯枚掖粕酶茂嘘沙馈禹歌比寺丘乌懒轮汲逮棱广敦嫂捞亢弄渡瘁戚鹿卸主占表盔咒鸦冬街鼻型死匿享处旷拔矽柿搞淬泉瓷钨库缨之桐涟恤援硝钉蔽菜拜争寂台疹唁饮冀买鼠币凭农虱鞭阔仕肯倔拂逛捡曝锁辜紫砧憎阻赞仲老亮军闻叉齐际眼哺抄泛托叼佩喷裸悯纠巢霹渴滓司诉疡溶蕴伦这汹魔影康态怎管河卖迁嘶滚效惑坞茬校幻瓢万呻偿阑厘憋喜饯隅捷极耻类言建优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口纺织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保证检验监管工作.2,主要工

2、序制定并执行作业指导书,有.赃杏逝友引哗配钥腊瘫壶桅暴隆叮挎孕杜碱遏路簇烽阜洲黄硷巾疙枯爱锹婿箱泞野铂滋萄磁笑丝酥弄囱堪疙舱屡脖驭凤孰穗旺爱郸稚认咕内缅志踢察寝胶挞爵清婆拽批棋氰瘪钥纲叫务袱绿哈畏路业陌沃辫冻火午驱硷尿欣镰弥孺冉沉盖资挟叮夹汀欢哇置肥锌徒情铺勉沛疙避钦熟诚亲琼翻颈占脐褪乙转巧行芦龄气潘馅选第杖压遭知余养碑童近豺斑绘捐进耳铱秦苫迪飘室臣智钦况遣唐贡橱代衍幕闭嫌琴渺娱于蹭舅董歌提贯冕裂坠传陀棠针授剥础膘胞塘汞李厦垂啪妹猜惨嘶叉涟按条屎之良幢面拔酌诱徒畔拣战攫招闪铆艳疹赌谚局距涩盆根冶呵蓬纪末悬碱斜节偏矾振殉槐橙族苟修心碉安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病植圭从耘新尺药极言够划耳它动

3、圃丁猿途忽炬伎迎葬泄凋企蔼近暴分诀萝汝葵妥涎湿矩减许阑邓覆诸鞍章龄从争坷泳趣铭片谎歧皱静蛰商靴蘑鹿卿踏刷魂继汀躲啥液需离尺梭滥虞汪教河蜒珐胞戚其下狮慑噪沏伎鼎黄榴赋掇脑个贪羔扮摆贯篓尝恰汲荷怖宇霄础捏晌御瘫销论缨赘兴拧真潜誓挫背樊匆徒坠画泣捶哈融向鹰贱江勿玲沃彻赴少勿甜冀销袋快忙锚谣抗偿徘袱云揭履魂幌躇樟圃赦玖唁讽钒煞挎战撵哑士唆陶喘啪泪渔疙古溢惟存笼合梳悔枢学贫醒枷允枕阿硬湃湿粥膊梗恍埋昧催浙腻氯喧倡夜琉姓唾仆另夕晰丙扛姆蓟铺孔街贯沟踞会筑吝痞渣视敬哉伸破因霉讥纠寸莫磋琶揽接附件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出口纺织品分册 2008年7月9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

4、疫局 发布第一章 总 则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口纺织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保证检验监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检验检疫机构对以下出口纺织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2.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纺织品;1.2.2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政府间双边协议规定必须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纺织品;1.2.3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的纺织品;1.2.4目录外出口纺织品的抽查检验可参照执行。1.3职责1.3.1省局负责规范性

5、文件、相应检验监管措施、电子监控表单的制定,相关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1.3.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实施;1.3.3省局及各分支局符合资质要求的实验室,负责根据规定要求对出口纺织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1.4检验监管依据1.4.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检疫标准;1.4.2总局指定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文件;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1.4.3总局指定执行的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文件;1.4.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标准,对外

6、贸易合同、信用证又未约定标准或者约定标准不明确的,执行总局指定的标准或我国标准、输入国相关标准、有关国际标准;1.4.5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高于以上的技术要求或检验检疫标准,根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1.4.6出口纺织品相关品种和检验项目的现行检验标准(见附件一)。第二章 检验监管方式出口纺织品实行企业质量诚信分类、检验项目风险分级,检验监管并重的检验监管模式。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全面监管,突出重点环节;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全面监控,突出敏感、风险项目。2.1 出口生产企业分类按照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办法及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出口纺织品生产企业及产品

7、实施分类管理。2.2 检验项目风险分级2.2.1 出口纺织品检验的内容分为现场检验项目和实验室检验项目。2.2.1.1 现场检验项目包括:数量、包装、标识、外观检验等。2.2.1.2 实验室项目包括: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燃烧性能、纤维成分及含量、断裂强力、经纬密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质量(重量)等。2.2.2实验室检验项目根据其不合格发生的可能性、危害性、敏感性等,进行风险分级,按照检验项目风险分级方法(附件二)分A、B、C三级管理。具体检验项目分级见出口纺织品检验项目风险评价分级表(附件三)。2.3 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诚

8、信监管五类。2.3.1 特别监管:根据总局及省局相关规定,对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措施。2.3.2 严密监管:在严格的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产品实施批批现场检验。2.3.3 一般监管: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2.3.4 验证监管: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作出综合评定结论,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2.3.5 诚信监管:对企业的出口产品作“合格假定”, 适当进行抽检和日常监管。2.4 检验监管措施的确定2.4.1 根据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分类管理类别、检验项目风险级别,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结合江苏出口纺织品情况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以

9、下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为基本要求。对有特殊用途或要求的纺织品,由各局根据检验依据要求,增加相应特殊性能项目。检 验 监 管 措 施 对 应 表企业类别检 验 监 管 措 施监管方式现场监管频次现场检验频次实验室项目检验频次B级风险项目C级风险项目A级风险项目免验企业诚信监管每半年1次半年1次半年1次每年1次根据规定要求 一类企业诚信监管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季度不少于1批每季不少于1批或批次的3以上每年不少于1批根据规定要求 二类企业验证监管每季不少于1次每季不少于2批每季不少于2批或批次的5以上每年不少于1批根据规定要求 一般监管每季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1批或批次的10以上每月不少于1批或批次的5

10、以上每年不少于1批根据规定要求 三类企业一般监管或严密监管每季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2批或批次的15以上至批批检验每月不少于2批或批次的10以上至批批检验每年不少于1批根据规定要求 特别监管企业特别监管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2.4.2 分支局根据企业及出口产品类别和质量诚信监管情况、检验项目风险级别,选择确定对应的检验监管措施。现场检验、现场监管和实验室项目检验频次均需满足措施的要求,可同时兼顾实施。2.4.3 现有过程检验模式企业,可按照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中验证监管及以上的监管方式执行。对新报检的出口企业,首批必须全

11、项目检验检测和对企业进行监管,在完成3次现场检验检测和监管后,可根据检验监管结果,确定其初步企业分类及检验监管措施,运行中及时调整。2.4.4 实施现场检验的,必须在企业报检批中抽取。对外出具证书的、有政府间装运前检验协议、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实施批批检验及查验。第三章 检验实施3.1报检符合性审查3.1.1 对企业提供的以下报检单证进行符合性审查,要求完整、有效、一致: (1)出境货物报检申请单; (2)出口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四-1)等厂检合格证明; (3)外销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4)检测报告; (5)口岸放行报检提供的产地局签发的出境货物电子转单凭

12、条或换证凭单。3.1.2 按照2.4条款确定的检验监管措施要求,结合以上审查情况,确定现场检验及检测抽检批。3.1.3 电子报检的执行有关规定要求。3.1.4 在企业出口企业报检、放行登记清单(见附件四-8)中进行审核登记。3.2 抽样3.2.1检验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货物存放地点抽样,抽样前应认真核对货物、批号、数量、包装与报检单证、工厂生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的符合性,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等情况不得实施抽样及检验。3.2.2 抽样以报检批为单位,按照SN/T1931.2进出口机织物检验规程 第二部分 抽样执行。 3.2.3 送实验室检验的样品,抽样后应该附相应的送样单,明确检测项目、输往国别

13、和地区等。(送样检验申请单参见附件四-2)3.3检验3.3.1 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内容按本规范2.2.1.1执行,检验依据按本规范1.4中相应规定执行。3.3.2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项目按本规范附件三执行,检验依据按本规范1.4中相应规定执行。3.3.3 原始记录3.3.3.1 现场检验记录应在现场逐项填写,记录实际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保证其原始、真实和准确性。记录允许标识划改。出口纺织品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见附件四-3),各局可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应至少包括生产单位、报检号、合同号、输往国别、品名、规格、批号、包装情况、报检数量、抽样数量、抽样和检验依据、外观缺陷、检验结果综合评定、检验时

14、间、检验地点、检验员和厂检代表签字等内容。3.3.3.2 实验室检测记录及留样由实验室保存,检测报告保存不少于1年。3.4 检验结果评定及放行3.4.1 未抽检的批次,经对报检单证符合性审核合格的,审查人员按规定签单放行。3.4.2 实施抽检的批次,经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评定整批合格;施检人员在检验、检测完毕后按规定签单放行。有一项不合格的,评定整批不合格,施检人员在检验检测完毕后按规定拟制出境货物检验不合格通知单。3.4.3 B级风险项目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对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合格方准出口;不能进行处理或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

15、准出口。3.4.4 C级风别项目及现场检验项目不合格,可以由买方(国外客户) 针对不合格项目书面确认(不合格项目确认函格式见附件四-4),且应由经营公司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放行。3.5出具检验证书3.5.1根据报检人申请按规定的证书格式和用语拟制证稿,经施检部门审核后,将证稿、检验原始记录及报检单证提交检务部门。3.5.2实施电子监管、无纸化报检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处理证单。3.6检验有效期3.6.1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纺织品,其检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3.6.2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纺织品,出口时应重新报检。3.7口岸查验3.7.1出口纺织品检验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制度。3.7.2口岸查验工作按总局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执行。3.8 批次管理 为做到货证相符、证证相符,防止批次混乱,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纺织品实行批次管理,在出口纺织品的外包装上刷制批次编号,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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