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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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使用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一、医院所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必须由器材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及个人不得自行购入。二、医院采购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每次购置,器材科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一次性医疗器械和

2、器具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四、器材科应派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离墙壁5;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纪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器材科。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九、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均作为感染性医院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包装袋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医疗废物暂存处集中处理。十、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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