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际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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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沈中民(3)初字第576号原告: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宅地沈阳经济技能开辟区花海路。法定代表人:王淘沙,系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冯宁,系北京市隆安状师事件所状师。托付署理人:徐驰,系北京市隆安状师事件所沈阳分所状师。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宅地沈阳经济技能开辟区花海路。法定代表人:施放,系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孙长江,系辽宁四洋状师事件所状师。原告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条约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判员金庆宝担当审判长, 审判员史军峰主审、审判员陈宏林到场庭审、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3月28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冯宁、徐驰,被告托付署理人孙长江到庭到场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闭幕。原报告称,2000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重要条款违法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已于2004年2月5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闭幕。辽宁高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314号民事讯断书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七项、第八项中的约定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任务的划定,属无效条款。但该股

3、权转让协议是原告、被告两边真实意思表现,且经主管部分答应,在工商部分举行了股权变动登记,讯断该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团体有用。原告已将所持有的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人民币420万元的代价转让给被告,而被告只向原告给付股权转让款150万元,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今尚270万元未付。原告以为被告已经违约,特向法院告状哀求讯断被告向原告给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70万元;给付迟付股权转让款余额部分利钱116万元,负担诉讼用度。被告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原告不停没有管理交代手续提供相干资料,导致被告款子无法给付,被告利用的是一种先推行抗辩权。原告又以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

4、,报告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欠其1800万元投资款。而原告在向我方转让股权时已经明白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是2000万元,现另案正在审计之中,故被告哀求法院对本案停止审理。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份、42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付款方法及限期为本协议签署并报经原审批部分答应,工商行政管理构造登记后十日内付出人民币420万元后,各方按划定管理转让手续。有关主管部分(沈阳市外经委)答应、沈阳市工商局登记后本协议见效。协议签署后,2000年10月30日,沈阳经济技能开辟区经济生长局以沈开

5、经发143号关于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同意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中方股本原告将其持有的30%股权,出资额42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后,凭此批文30日到有关部分管理变动登记手续。条约签署后,被告给付原告150万元转让款。2000年 12月12日,沈阳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到工商部分举行了申请变动登记。原告以两边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背了公司法及我国对付国有资产转让的执法划定为来由诉讼至本院,哀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本院以 沈民(3)初字第559号民事讯断书认定原告、被告于2000年9月2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正当有用。原告作为上诉人以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现

6、,未经评估,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违背了公司法的划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属于无效等来由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作为被上诉人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是两边真实意思表现,经有关部分答应正当有用;股权转让金是1200万元,股东负担600万元债务,没有凌驾股东投资额度,有的债务没有经债权人的同意,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314号民事讯断书认定沈阳国际科技园有限公司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第一款1项、第七条、第八条无效,其他条款有用。上述究竟,有两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付款凭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7、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314号民事讯断书,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两边真实意思表现,并经沈阳技能开辟区经济生长局答应,又于2000年12月12日在工商部分举行了股权变动登记。两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付付款方法及限期为本协议签署并报经原审批部分答应,工商管理构造登记后十日内付出人民币420元后,各方按划定管理转让手续。该条款正当有用性已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314号民事讯断所确认。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划定第九条第(四)项划定,已为人民法院产生执法效力的裁判所确

8、认的究竟,当事人无需举证证实。原告依据条约约定向被告索要转让费切合执法划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告提出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余额利钱116万元,因原告未提供应付利钱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该给付占用转让款期间的利钱。被告提出原告不停没有管理交代手续提供相干资料,导致被告款子无法给付,被告利用的是一种先推行抗辩权。但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克不及建立。被告提出的本案应以另一案件审结为条件的主张,因另案与本案不属同一执法干系,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来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零七条之划定,讯断如下:一、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

9、司给付原告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转让款270万元,于本讯断见效后10日内推行。二、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国际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转让款270万元的利钱(从2001年4月30日起至本讯断确按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盘算),于本讯断见效后10日内推行。上述款子如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划定实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哀求。案件受理费30,088元,由被告沈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本讯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庆 宝审 判 员 史 军 峰审 判 员 陈 宏 林二 O O 五年 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元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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