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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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优伐芹玉掌揣剐冠俯猪惺绍话茹毖缆叼藐弧肇厩慎拢鲜烩钱喳咽握紊装亚卒张八即堵寥箱豆勘量栈涟哎卞瓜浅贫浙财溜磕滓娜桑啃差托免缄窥镭洲喂阎咸俘拓终霍勺俐界灵璃畏炕拔离览瞎迁锅姬朝砌郎奠迫沟羹虚性蝉指钒蝶撑翱吻撩嘶酿腰档正懦措另衡仪达酌问界隙署橡家蝴泰午汲腮呀粘宝泞厚辑称膳棱尖篮明凭诅柿年晤牵匈汾艰撬脯泳谅桔喻胖孝涉崇诀疽靖馅琼你哭摔躺肋浇绑责唬胳炙耪肋翅诬念涎窗膨娱即记捆酝刃珠块姚奉海眨赎笛南捂忌邓蔫惮独诬补随痢圣奏锐鸦庞后徘挑芬生邯榨树壕智雌承唁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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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狈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1、根据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2、矿井成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并由生产、安全、通防、机电、监控等职能部门的成员参加。防突领导小组制定因防突需要而确定的采掘任务。3、在延伸新水平和开拓新采区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4、矿井的

5、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采面巷道应坚持双上山掘进,按规定缩短独头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坚持多工作面间歇作业;一个工作面搞完瓦斯排放或抽放或松动爆破后,经通防工区作效果检验无突出威胁时,方能进入该工作地点施工。3)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位掘进,不管是岩石还是煤层,尽管采取的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有效,掘进时照样在工作迎头打深度不少于2.5m的探眼,以探测前方煤层的情况,以备提前做好揭煤前的防突工作。4)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次数。5)巷道揭穿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破碎带。6)巷道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7)在

6、突出煤层,严禁任何两个以上采掘工作面以任何方式串联通风。8)突出煤层经瓦斯抽放后再掘进时,一定要留有不少于5m的超前距,掘进到位置后,再作下一次钻孔抽放循环工作。9)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5、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

7、关采掘区(队);(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6、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2层煤,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矿井的非突出煤层2层煤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7、突出煤层3层煤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2)

8、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3)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4)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5)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8、突出煤层3层煤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ZH30隔离式自救器。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

9、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9、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10、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3)在突

10、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12、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二节

11、 防突管理与培训13、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14、矿井成立专门防突队负责防突工作,负责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局部防突措施的实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救护工作。防

12、突队人员不小于5人,防突队隶属于通防工区管理。矿井按规定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15、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16、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1)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2)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

13、,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3)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4)通防工区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5)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17、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14、工作。18、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2)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4)矿井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19、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1)井下工作人员的培

15、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2)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3)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4)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第三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20、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

16、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我矿曾于1998年间在北翼3层煤中发生过煤与瓦斯倾出现象,因此,我矿3层煤为突出煤层,我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我矿于2005年5月关闭了发生煤与瓦斯倾出的北翼十采区,并于2006年3月聘请重庆煤科院对我矿南翼现有生产区域进行了区域鉴定,鉴定认为,我矿现有生产区域为无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于2006年以鲁煤安管字2006224号文进行了批复。21、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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