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提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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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法律提示国 际业务部 翟彩娟一、企业国贸业务的形式定位(一)最新法律基础新修订的 对外贸易法以 及同时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企业意 义最大的就是将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同 时还规定个人也能成为外贸经 营者。(二)选择业务形式确定业务的形式即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这 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也 直接影响着该法 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法 律原理和商业惯例。目 前生产企业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形式 主要是有以下形式:1、自营进出口:即企业自 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最为直接。2、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在外贸经营权放开后,企业从事产 品出口并不存在 法律 门槛的问

2、题,而 是考虑到自身的外贸人员配备、外贸程序的熟悉程度、客源、成 本等因 素后的一种选择。3、作为外贸公司的供货商:严格来说这种形式不是外贸形式,而是国际贸易中的 一个环节,是在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国货物买卖或加工/ 定作的合同关系。 只是 外贸公司在向厂 家订购货物时已经明确表明该批货物 用于出口,双 方往往会约定由 厂家 协助进行一些货 物出口行为,例 如由 厂家将货物直接交给外贸公司指定的 出口承运 商、协助商检、开具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等。4、区域经销:这是企业打 造品牌、开拓某个国外区域市场常 用的做法。在这 种业 务形式中,生 产企业( 品牌拥有者)与 经销商达成区域

3、经销协议,先 由经销商向生产企 业购买产品,然后在指定国外区域进行销售。值得注意的是产品企业与经销商之间是一 种货物买卖关系,并不是代理关系,只是为了有利于国外经销活动的进行,生产企业一 般会授予经销商一定的商标使用权,双方约定最低业务量等。如果没有明确这一关系, 一旦经销商以生产企业代理商的形式出现,当由于经销商原因产生的许多销售纠纷都会 牵涉到生产企业。(三)订立合同生产企业不论是选择上述哪一种业务方式,为了保证业务往来的稳定和保护企业利益, 都必须与合作方订立一份较为完善的书面协议,如:出口代理协议、购销合同或加工合 同、区域经销合同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关系、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权力义

4、务、费 用分担、风险划分、交货、合同期限、商标许可等容,订立这样一份总协议后,在协议 期的每次单笔交易就可以通过订单等的形式的进行。二、法律适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贸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最大的区别是前者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 决机构的可选择性。在纠纷发生时,为了标的不大的纠纷千里迢迢到国外诉讼或仲裁,而且还要适用自 己无法掌握的外国法律,哪怕官司或仲裁赢了,还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局面。所以对中国 企业来所,这样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不切实际,使整个合同的履行都陷于被动,以致合 同磋商的一方往往会在一些商业条款上让步也要对争议解决机构和适用法律条款作最 大努力的坚持。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5、一)合同的要约、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并不是一定要双方签订完整的合同 书才算合同成立,只要有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约、承诺,买 卖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对 于要约、承诺的效力问题,适用的 法律不同,其 生效的时间、地 点都有可能不同,这 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我 国现行 的 合 同 法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的 有 关 规 定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 在 这 种 情 况下 ,协商过程中的 往来函件、传真、 email 就成为争议发 生时的重要证据了 ,所以事 前约定双方往来的形式以及保存来往函件、传真、email对保护自身权利非常重要。(二)价格条款INCOTE

6、RMS2000 里对 13 个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 阐述,这里以最 常用的 FOB、 CFR、 CIF 术语为例介绍一下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 语、 价格条件、 交货条件,它含盖了交易从始至终双方的权利义务。1、术语书写要规如果希望能顺利适用INCOTERMS,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时使用的术语书写 一定要与INCOTERMS 致。例如在实务 中频繁使用的C&F, CNF, C and F,C+F,这些传 统术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等同于CFR,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是用CFR写法好 了。2、象 征 性 交 货FOB、 CFR、 CIF 这三个术语都是象

7、征性交货的, 实际是单据交易, 所以交易过程是 不以货物的实际行踪为线索,而是以单据操作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 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加上货物到达目的地日期附加条款,因 为这种规定大加重了卖方的责任和风险。 在一些情况下买方既同意用象征性交货术语, 又要求卖方保证或到目的地的时间,这往往是买方有意设置的。如果要订立货到目的地 时间的条款,应使用D组术语。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主要论及卖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按合同规定交货;交付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卖方对其所交付货物承担的担保义务,包括品质担保义务和权利担 保义

8、务。1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关于货物的品质,首先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如果 合同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根据合同的适用法律进行判断。因此,为了避免适 用法律中的模糊规定,应该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作明确约定。2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权利,不存在 法律上的障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即货物所有权或销售代理权等;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卖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 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上述 权利担保义务是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是 卖方的法

9、定义务,即使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 规定,卖方仍需承担这些义务。但卖方的这种担保义务不是无限的,一般来说有以下的 限制: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权利或请求时才承担责任。这里值得 注意的是这个“不可能不知道”的问题。 举例说,一个生产运动服装的商家,如果他生 产服装的款式设计或商标标记和NIKE,ADIDAS这些世界知名品牌相同或者极为相似的, 无论实际上这个生产知不知道他的行为侵权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作为一个运动服装生产 商, 对这种世界著名运动服装品牌以不知道为理由是不足以成为抗辩理由的。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请求时, 卖方不承担责任。 还是举上面那个例子

10、,如果买方在订购时就知道生产商是在生产仿冒产品,或者他没有 尽到最基本的谨慎义务去审查该生产商是否这些名牌产品的合法授权生产商,买方是要 承担责任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只 有买方知道产品侵犯第三方权利而卖方不知道的,卖 方就不承担责任。 此项权利或请求的产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 或其他规格,卖 方不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卖方是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 案等来 生产的, 因该在合同中的订明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必须注意到,如果能证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产品侵犯第三人的权利的,仍 然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四)包装包装条款是出口合同

11、的一个重要条款,过去很多出口企业就是因为不注重包装问题 的约定而在货到买主时产生纠纷。包装条款的主要容包括包装用料、包 装样式、包 装容 量以及包装费用有谁负担等。在 实际业务中,包装费用一般都是包含在货价之,如 果包 装条款中未列明包装费用另行支付的,都 应解释为已包含在货价,不另外计价收费。有 的合同不订明包装的 详细情况,只 笼统订为“ 适合海运包装”、“ 按照卖方出口包装”、 “习惯包装”等, 这些订法不够明确, 容易发生争议, 不宜采用。包装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容之一,包 装不符也构成违约行为。即使合同中完全没有关 于包装的约定,也不代表买方对于包装完全没有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12、约 和我国合同法都 有相关的规定,就 是当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 没有补 充协议时,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 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 装方式。问题是所谓的“足以保护”是一个不够明确的提法,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 争议 也就难免发生。(五)商品的检验在订立商检条款 时, 一般有以下三种具体做法:1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 量)检验证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 重量( 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最后依据。货 到 目的港后,买 方原则上无权对商品的品质或重量(数量)提 出异议,除非买方能够证明 问题是在卖方交货之前就存在的。显然

13、,这样的约定对卖方比较有利。2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即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 检验证书和重量 (数 量)检验证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 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最后依据。运 输 途中一切品质和重量( 数量)上的损失变化( 包括商品的自然损耗)都由卖方承担。这 种约定显然对买方有利。3以装船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 权 。即 装 货 港 检 验 机 构 签 发 的 检 验 证 书 并 不 是 商 品 品 质 和 数 量 的 最 后 依 据 ,而 只 作 为 卖 方凭以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货 到目的港后,买 方有权复验,如 果买方复验后发现商 品的

14、品质和数量与合同不符,买 方可根据复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 据 ,造 成 不 符 的 原 因 是 属 承 运 人 或 保 险 人 的 责 任 围 除 外 。这 种 做 法 比 较 公 平 合 理 ,兼 顾 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 国际贸易中,这 种做法使用最广。约 定使用这一做法时有一点还 要注 意的是,必须约 定买方的复验和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 港 天。其实外贸合同和贸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大部分问题的考虑还是一致的。总的来说, 订立外贸合同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对 于具体条款要考虑到地域问题,所 以 要特别注重可操作性和对自身的保障。四、货款的支付方式国际货物买卖业 务中的

15、货款支付方式决不仅是合同中 的一个重要条款,它和贸易术 语结合起来决定着整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其 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信用证和跟 单托收。(一)汇付使用汇付方式时,应 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 体的汇付方式和金额 等 。汇 付 一 般 用 在 赊 销 和 预 付 中 ,但 由 于 对 整 比 货 款 实 行 赊 销 对 卖 方 风 险 极 大 ,而 全 部 预付又对买方风险极大,所 以实践中一般把汇付和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结合使用,最 常见 的是以汇付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者根据交易进行到不同的阶段汇付一定比例的货 款。(二)跟单托收1 跟 单 托 收 的 种 类 :1)付款交单

16、(D/P ):银行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根据付款人付款的时 间不同,可分为: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这里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进口人(买方)以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向代收银 行借单提货的情况。这 是指代收银行同意进口人以信托收据在汇票到期日前,也就是在 付清货款前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 谓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 来表示 进口 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 关、存 仓、保险,并承认货物所有权 仍属银行。这 是代收银行自行向进口 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 出口 人无关。如 果代收行借 出单据后,当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 由代收行对委托人( 托收行) 负全部责任。 如 果发生这种情况,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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