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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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实践中由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在生育孩子之后,父母需要履行将孩子抚养至成年的义务,若感情不和,可以协议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没有获得孩子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民事主体,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厦门抚养费3000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的,

2、就将具有法律效力。二、最新子女抚养费标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增加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免吗?(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议达成一致之后,若没有出现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情形,不得随意的增减抚养费,更不得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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