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湖南分公司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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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1年版)2011年1月1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组织管理6第一节 渠道设立6第二节 组织设立6第三节 部门职责8第三章 人事管理9第一节 配置标准9第二节 岗位职责11第三节 任职要求14第四节 岗位职级16第五节 定级定薪17第六节 新聘人员管理20第七节 违规违纪处理20第四章 薪酬管理21第一节 渠道总监21第二节 渠道总监助理22第三节 渠道经理24第四节 服务专员26第五节 其 他27第五章 考核管理29第一节 考核总则29第二节 考核指标30第三节 考核定级定薪32第四节 淘 汰34第六章 出单管理34第七章 附

2、则36附件:36业务部组建申请表37业务部分设申请表39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40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41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42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43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44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45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4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二条 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

3、代理机构,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一)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 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第四条 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基本法执行。第五条 基本法中的车行业务部是负责车行渠道拓展、维护和服务的销售组织。无论是分公司所在城市的车行销售组织,还是外围三、四级机构的车行销售组织,统一命名为“车行业务部”。第六条 基本法中的“渠道总监”

4、(VP-Vice President)是指业务部总体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第七条 基本法中的“渠道总监助理”(VA-(VP)Assistant)是指公司配置给渠道总监的助理,承担协助渠道总监进行销售管理、营销策划和内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VA可按照其具体工作职责,分为业务督导型、企划分析型和综合管理型VA。第八条 基本法中“渠道经理”(M-Manager)是指负责服务、维护深度拓展已合作车行网点的业务人员。第九条 基本法中“服务专员”(S-Service Supporter)是指辅助渠道经理开展车行网点维护、服务、续保工作的业务人员。第十条 基本法中“出单内勤”(SA-Sales Assis

5、tant)是指承担出单、打印等基础服务工作的内勤人员。第十一条 基本法中渠道总监(VP)、渠道总监助理(VA)、渠道经理(M)、服务专员(S)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出单内勤(SA)人员为劳务派遣人员,所有人员均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相应的劳动用工合同。第十二条 为合理区分省会型机构和城市型机构的差异性,基本法中将二、三、四级机构归类为一类区域机构和二类区域机构。基本法下述“一类区域”指:(一)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基本法下述“二类区域”指:(一)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下辖的三、四级机构;(二)省会型二

6、级机构下辖的三、四级机构。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一节 渠道设立第十三条 一类区域必须设立车行渠道。第十四条 二类区域中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15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第十五条 符合渠道设立标准的机构,渠道业务管理及考核归属于当地机构。第二节 组织设立第十六条 车行业务部是车行渠道的销售组织形式。第十七条 车行业务部设立标准:(一)一类区域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二)二类区域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需在车行渠道年保费计划达到1000万以上时,方可成立车行业务部。第十八条 未达到车行业务部设立标准的,车行渠道相关管理职

7、责由各级机构相应分管总或机构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车行渠道年保费计划低于4亿时最多只能设立一个车行业务部。一类区域车行业务部保费计划高于4亿时,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设车行业务部。第二十条 车行业务部的设立必须准备以下材料:(一)业务部组建申请表(附件2-1)(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3)(三)市场分析及部门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第二十一条 车行业务部分设必须准备以下材料:(一)业务部分设申请表(附件2-2)(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3)(三)市场分级及分设部门职责及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 第二十二条 业务部的分设必须提交上述第二十一条材料,由二级机

8、构个人渠道管理部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和总公司个人渠道发展部审批。业务部的设立必须提供上述第二十条材料,按照同样的流程,报备总公司个人渠道发展部。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第三节 部门职责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所管辖车行渠道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车行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三)负责对管辖区域内车行渠道所有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对目标车行网点进行拓展;(四)负责所辖区域目标客户市场的信息收集,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营销规划和销售决策;(五)所管辖车行渠道销售队伍的发展规划;(六)相关其他工

9、作。第三章 人事管理第一节 配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渠道总监和渠道总监助理的配置标准,见下表:配置标准渠道总监渠道总监助理业务部年保费计划4亿13人25人1.5亿业务部年保费计划4亿12人24人4000万业务部年保费计划1.5亿1人12人2000万业务部年保费计划4000万1人1人1000万业务部年保费计划2000万10业务(分)部年保费计划1000万00第二十五条 对于配置多名渠道总监的业务部,1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其余均为部门副手。第二十六条 车行渠道总监任命必须通过公司组织的VP类干部任职考试和面试,提交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3),由二级机构个人渠道管理部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

10、总经理室和区域事业部批准。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任命。第二十七条 渠道经理的配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维护网点年保费计划不低于以下标准:一类区域,500万;二类区域,150万;(二)单一车行网点最多配置1名渠道经理维护;第二十八条 服务专员根据渠道经理的维护保费量、日常工作量、维护车行数量等因素进行配置,每一名渠道经理可根据不同的标准配置一名或多名服务专员。配置标准根据区域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具体配置标准如下:区域类型配置标准配置人数一类区域 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8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2个1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6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4个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2000万,且维护网

11、点数量4个2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16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6个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5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6个3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0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8个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80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8个4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65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10个二类区域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3个1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3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5个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10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5个2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8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7个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25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7个3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20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9个

12、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55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9个4人或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8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11个第二节 岗位职责第二十九条 渠道总监的职责(一)制定业务部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对业务部各项指标达成负责;(三)负责所辖合作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四)业务部所辖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重点开拓新目标网点;(五)对业务部人员行使管理职能;(六)为业务部人员建立完善的目标管理、计划考核体系;(七)制定业务部人力发展规划,实现所辖渠道的有效增员和优胜劣汰;(八)业务部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九)营销活动、内外部激励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十)负责业务部其它相关工作。第

13、三十条 渠道总监助理的职责渠道总监助理可按综合管理型、企划分析型、业务督导型进行细化工作职责。综合管理型:(一)负责业务部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与执行;(二)协助渠道总监开展业务部的内部管理;(三)渠道总监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企划分析型:(一)负责渠道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渠道总监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收集、整理渠道经理反馈的同业、市场动态,汇总分析后提供给渠道总监作为决策参考;(三)协助渠道总监进行网点的激励、营销合作方案的策划、推动;(四)统计、分析两核、客户服务、理赔指标,对渠道经理提出工作建议。业务督导型:(一)续保管理及推动;(二)培训;(三)协助渠道经理与两核部门进行沟通;(四)

14、协助渠道总监将公司政策传达至渠道经理及服务专员;(五)激励、营销方案实施的跟踪、效果反馈;(六)部门各项业务管控措施的实施和推动;(七)新目标网点拓展的进展跟踪。第三十一条 渠道经理(一)对所辖车行网点业务计划及各项管理指标负责;(二)制定所辖车行网点业务销售及业务发展规划;(三)收集新目标网点相关信息,进行意向性接触,并协助渠道总监进行新网点的开拓;(四)对所辖车行网点的经营情况进行检视、分析,并形成经营分析报告;(五)所辖车行网点续保工作的安排、布置和跟踪;(六)车行网点各级关系维护,车行网点复杂问题的沟通、协调;(七)车行网点保险业务的相关培训实施;(八)宣导、传达公司各相关政策至所辖车行网点;(九)车行网点营销、促销方案的落实;(十)指导服务专员开展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 服务专员(一)协调处理车行网点销售、理赔过程中的简单问题;(二)业务咨询,报价跟踪等;(三)与渠道经理协同作战、协助渠道经理进行业务维护和拓展;(四)单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单证领用、发放、返还等;(五)渠道经理布置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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