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语从句时态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31189141 上传时间:2024-01-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7.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主语从句时态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主语从句时态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主语从句时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主语从句时态(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案件事实:(倩倩)二、处理思路:第一点:保证人不需要承担200万债务的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保证人依法取得了主债务人享有的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朱燕星),得出结论,保证人可 以援引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点:第一笔债务: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超过之后,针对债务人重新 确认的这个行为,目前有三种学说(1)。(2)。(3)。(丁 梦迪、倩倩),第三种学说的法律依据:法释(2008) 11号文件第 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 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 由进行抗辩

2、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朱燕星)。主债务人确认债务这个行为视为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之后债权转让行 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 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朱燕星),后来的登 报公告又算一次中断,以致上诉时这笔债务仍在诉讼时效内,由此得 出这200万的债务,我们认为原债权人应与承担,有判例最为支撑(瑶 瑶)。第二笔债务一直未过诉讼时效,主债务人仍应承担还款义务。第三点:关于人格混同。证明人格混同的证据见第一次讨论稿。阐述 人格混同的学说(倩倩),找到司法判例作为支撑(瑶瑶)。二:综上所述:对于二个争议焦点,我们的结论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