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31156890 上传时间:2023-07-1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7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ZB02 专业版补充协议(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集团范2007 ZB02编号: 补充协议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本协议作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第一条 原合同第二条“设计依据”中的2.3条款补充以下内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二条 原合同第八条“支付方式”双方同意修改为:2.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做设计费。2.2 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0日内,发包

2、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 元。2.3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0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2.4 施工图会审完成2个月内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结算设计费后10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5。2.5 施工图会审完成后一年内,发包人按施工图实际建筑面积结清余款。2.6 设计人在提交上述设计成果后必须经发包人予以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2.7 以上付款,发包人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发包人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等额

3、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第三条 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步骤3.1方案设计阶段3.1.1方案设计方向性意见首先应明确发包人的设计要求,有如下几种方式:(1)发包人以文字或图片方式提供设计方案的方向性意见。(2)设计人提供文字或图片或初步的方案供发包人确定以获明确的方向性意见。(3)以实景或可明确界定的方式获得方向性意见。本合同采用的方式为上述第 种。 3.1.2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是设计开始前的必要环节,发包人应办理签字确认等手续给设计人。3.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内容和图纸规格等具体要求(以行业的相关阶段的要求为基础做出),方案评定的结果发包人以书面方式

4、复函给设计人,如经三次修改仍未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3.3以上经通过的方案,并不代表全部细节均已认可,发包人有权对设计的细节提出多次质疑和修改要求直至符合发包人的验收标准。第四条 新材料 、新工艺4.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项工程,设计人应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详细技术资料证明。4 .2发包人要求考查新技术的,设计人应负责安排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五条 原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中的9.1.2条款双方同意修改为: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要求设计人作较大返工时,设计人应在接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返工

5、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原来的要求造成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返工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第六条 原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中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6.1 发包人责任6.1.1 设计人要求的变更(修改)设计费用过高,发包人不能接受的, 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双方可按已完成设计阶段(工作量)办理结算并终止合同。6.1.2 若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人根据提前的天数每天按暂定设计费总额的向发包人计取。6.2 设计人责

6、任6.2.1 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其它合法权利,否则应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6.2.2 设计人有责任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建筑专业平、立、剖面竣工图一式六份,配合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6.2.3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未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6.2.4 设计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在设计中须采用发包人指定的( )建筑设计、( )水电材料、( )设备选用、( )具体设计做法、( )施工工艺、 (详见附件 ),

7、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6.2.5 设计人不能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设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6.2.6 设计人提交的图纸如果质量及深度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及重新出图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6.2.7 设计人应指定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加设计图纸会审、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每缺席一次,应承担500元/次违约金,累计缺席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设计人应按暂定设计

8、费总额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2.8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定的限额设计值或工程总造价进行设计。设计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中凡超出额定的限额设计标准时,应列表作出对比,分析原因,并有详细的说明(估算、概算、预算)申报发包人审批。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合同要求。6.2.9由于设计人提交的概算不准确或未按照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设计而造成工程造价高于设计限额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在能够及时发现并能补救而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设计或无法补救的情况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

9、少于高于设计限额部分造价的50的赔偿金。第七条 原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7.1 其它约定事项: 7.1.1(一)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值为 或工程总造价不超过 。(二)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在括号内打“”为选定项):道路( )、排水( )、管线平衡规划( )、桥梁( )、河涌改造( )、总体排水规划( )。(三)项目设计要求另行提供。(四)承担本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注册师类别注册号联系电话(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如对以上人员有变更,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2)如设计人员不能配合发包人的工作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10、在提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整设计组人员并报发包人核定。7.1.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7.1.3其他: 附件(共 件)1、 附件一:廉洁协议 2、附件二:设计文件确认单(此页无正文)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廉 洁 协 议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

11、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七、乙方应当通过正

12、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阶段设计文件确认表 :我司根据确认的上阶段相关设计资料、文件,现已完成如下设计工作,现提交 阶段设计成果(详见下表),请予确认并作为下阶段设计任务的依据,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