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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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年修订版)(财金28 号)、本行公司章程、基本财务规则(民银发447 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

2、,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审批、属地核销、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指各分行、事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呆账进行认定,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事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集中审批,指呆账经各分行、事业部申报后,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集中对呆账核销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核,并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后的呆账按照核销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属地核销,指账务核算机构对所核算呆账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将已核销呆账转入表外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会计与业务部门妥善保管相关档案。同时将已核销资产清单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由总行资产监控部门进行台账登记。及

3、时处置,指及时核销所有已发生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分行、事业部应当及时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年度呆账核销计划以及超计划核销呆账必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以及行长根据授权批准核销计划内的呆账。 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审议机构,各有关部门在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决策下进行呆账核销工作。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资产监控部,资产监控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额度建议,对具体的呆账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呆账认定和税务报批证明材料;法律合

4、规部门负责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呆账核销条件,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呆账核销额度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呆账税前扣除事宜。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应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5、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

6、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本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

7、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

8、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行经追索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本行经追索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 年以上,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十八)其

9、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应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 年

10、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六)余额在2 万元(含2 万元)以下,经追索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第九条 本行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应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未能收回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法律合规部

11、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第三章 呆账核销审批程序第十条 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级申报和审核,集中审批。第十一条 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中国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一)申报阶段1、对公贷款: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原件各机构自行保留待查),并将申请核销材料复印件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2、零售贷款和信用卡透支贷款:总行零售银行部和信

12、用卡中心将申请核销报告连同拟核销贷款明细报送总行资产监控部门。(二)初审阶段总行资产监控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初审,同时报送总行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三)专项稽核阶段总行稽核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总行稽核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四)报批阶段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总行稽核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集中上报总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进行表决和审批。

13、(五)账务处理阶段总行资产监控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贷款通知各申报单位,并由相应会计结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六)税务抵扣阶段各申报单位应会同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报批工作,防止贻误税前扣除时机。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申报单位申报呆账核销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呆账核销申报表;(二)呆账核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

14、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债务人、担保人、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财产清算情况等;(四)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要求的外部法律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电子版,应对复印件、电子版的真实性予以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

15、证明;(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16、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七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十二)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十三)符合第七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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