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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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_细则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出台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2、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 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 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 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 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3、报告。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 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 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 万元或者 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 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 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 5%以下上市流通 股份的股东。2.5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 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

4、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 用资金账户。2.6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 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 有关规定办理。2.7 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2.8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 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 识等内容。2.9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 (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 张或其整数倍。2.10 融券卖出

5、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 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 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 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 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2.11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2.12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 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 理。2.13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 会员

6、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 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 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2.14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 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2.15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 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 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 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2.16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

7、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 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 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 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 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2.17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18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2.19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

8、索2.20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 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 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 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 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3.2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 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

9、本不少于 2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 低于 8 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 4000 人;(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交金额 低于 5000万元;2. 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 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 倍以上。(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3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 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xx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4 标的

10、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xx户;(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5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 1 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6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 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 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

11、单。3.7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 的证券范围。3.8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 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 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3.9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 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 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0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 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1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

12、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 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 融券合约。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 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4.2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 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70%,非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

13、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 不超过 95%;(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 的折算率为 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 80%。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 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4.4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 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 定的标准。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融资保证金比例

14、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 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二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X买入价格)X100%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 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卖出价格)x100%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 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 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

15、为:保证金可用余额二现金+ 1(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x折算 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x折算率+(融券卖 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 证券金额X融资保证金比例-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融券保证金比例- 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二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X卖出价格,融券卖 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 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X折 算率、工(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X折算率中的折算率 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 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 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 物。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 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 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 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X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被暂停交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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