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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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1、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1、劳动合同的概念1.2、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2.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1.2.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2.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2.1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2.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3关于程序的合法性 3.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3.1劳动合同不受重视3.2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3.3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角4.思考、对策及提高4.1农民在企业中的职业问题的现状思考4.1.1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劳动者与劳动

2、法中的劳动者的异同4.1.2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4.1.3集体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4.2建立完善的的监督保障体系目录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一)劳动合同的概念1(二)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1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2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2(一)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2(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2(三)关于程序的合法性3三、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3(一)劳动合同不受重视3(二)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4(三)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

3、角4四、思考、对策及提高5(一)农民在企业中的职业问题的现状思考51、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劳动者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异同52、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63、集体劳动合同关系及法律保护6(二)建立完善的的监督保障体系8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合同的规制中显得尤为重要。乡镇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受我国劳动法所规范。本文对劳动合同主体、内容进行了客观的研究,揭示了现阶段我国乡镇企业的劳动用工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思考和对策,即乡镇企业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这一主体要件、应进一步完善事实劳动关系及集体劳动制

4、度以及要建立劳动法的监督保障体系,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乡镇企业员上文化水平,做好接受法制教育的准备;加强乡镇企业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加强乡镇企业工会组织建设,逐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此规范乡镇企业中劳动合同的适用。 关键词 劳动合同 乡镇企业 劳动法 监督保障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法律探索乡镇企业是国家对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改革和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的确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所谓“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它应中国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并为中

5、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促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然而,乡镇企业仍旧属于农耕文化,带有典型的农业文明痕迹,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原因,乡镇企业的内部管理却还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而对于乡镇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规范的立法现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就对乡镇企业劳动者缺少保护,当然也不利于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适用进行一些探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以及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6、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3)属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当事人都负有义务,且各方所负义务是各自所享受权利对应的代价;有偿即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反映出一种交换关系。(二)劳动合同在乡镇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1、劳动合同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承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企

7、业与劳动者双方在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后,他们的行为都受到相应的制约。企业只能在合同的范围之内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劳动者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工作。任何一方超出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通过劳动合同这一种法律形式,对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工作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2、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及企业的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确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打工者来说,劳动合同就像一个“护身符”。没有劳动合同,一旦打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二、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研究乡镇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受我国劳动法所规范。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与职工订

8、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乡镇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一)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从用人单位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只有取得或具备法人资格才能签订的劳动合同。乡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资格。二是从劳动者来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为我国用人单位用工的最低年

9、龄界限的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就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即作为乡镇企业的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权利要求与乡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一是条款是否齐全。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只有条款完备的劳动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主要条款及其他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约定是

10、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防止合同的随意性。三是注意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是否得到真实的反映,是否曲解原意,强加于人。四是要注意权利义务对等。劳动者应享有不低于法定劳动基本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所规定享有的一切待遇,并且在规定权利时,必须提出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义务应该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合同双方都是均等的,不能苟求一方而放纵另一方。(三)关于程序的合法性订立劳动合同,要有一定的合法程序。一是书面劳动合同要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个人专用单,才正式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或鉴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签证、公证手续,才能生效。

11、三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三劳动合同在应用中的法律问题从形式上看,乡镇企业的法制管理起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其标志为,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把全国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及其1亿多职工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1994年7月5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都要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7月2日,农业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乡(镇)、村骨干企业1996年底以前,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2、为保障乡镇企业及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使乡镇企业的发展走向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和诸多行政法规都对乡镇企业中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实际中情况又怎么样呢?(一)劳动合同不受重视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能否订立劳动合同基本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往往考虑节约成本和避免工作程序上的麻烦,能不订就不订。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又不敢与用人单位“较真”。(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停留在形式上,劳动合同的条款大都无法实现。由于大多数乡镇企业的经济在客观上还处于积累起步阶段,加之劳动者的文化和法律素质都不高,而且大多数劳动关系主客体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不重视,所以劳动积极者不但享受不到

13、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而且还过多地提前地支付了自己的劳动力,尽了许多不该尽的义务。(二)工会组织建设不受重视,集体合同发展缓慢。工会的职能是监督企业的各种行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组织。但是,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1.03亿工会会员,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2左右,仍有1亿多职工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工会法对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二)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当事人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

14、是,而对乡镇企业内部的过度的劳动强度、恶劣的劳动环境、落后的劳动管理等全方位地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状况,却没有或很少有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这种法律形式来保护自己。例如,2000年前半年,从业人员有几百万的广东省乡镇企业,投诉案件仅有15件。随时随地发生的大量的劳动案子大都是采用民间的收取押金等办法解决,并且企业这样做了,劳动者也这样接受了。所以,尽管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主体的保护都是双向的,其权利义务都是对应的,但是乡镇企业的大多数管理者和劳动者都还不会和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大多数乡镇企业的发展都还在“自我管理”的轨道上运行,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了都还处在“私了”的阶段。中国的历史由中国人民来创造,乡镇企业登上了中因历史发展的大舞台。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物质文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建设既表现出相互一致的一般性,又表现出不相一致的特殊性。十多年来,乡镇企业在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在劳动用工方面却表现出和国家法律不同步的一面。那么,像乡镇企业这样的特殊主体,若要使其高效、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在劳动用工方面又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呢?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三)在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存在着诸多死角所谓全员劳动合同制,简单地说,就是在企业内部,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一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劳动合同制逐步在全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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