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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商品在乙方销售,乙方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费用项目1新品进场费:甲方为在乙方销售商品包括为扩大市场份额要求乙方提供条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列固定金额的费用:a.进场费:。b.新增商品进场费(含首个):/只。c.新增门店进场费:。2.特殊上架费:甲方为取得乙方旺销位置的优先权,甲方同意向乙方以购货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两者必居其一)的方式,支付有关费用:a.堆台位置费购货金额的%;(或)。b.立柱位置费购货金额的%;(或元)。c.促销区域位置费购货金额的%;(或元)。
2、d.其他旺销位置费购货金额的%;(或元)。3.促销广告费当甲方商品销售业绩较同比有双方认可的显著增长,并且该增长与乙方实施的商品、广告推介和促销直接关连,甲方同意向乙方以购货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两者必居其一)的方式,支付有关费用:a.促销广告费购货金额的%;(或元)。b.灯箱类广告费购货金额的%;(或元)。c.其他形式推介费购货金额的%;(或元)。4.返佣(利)乙方实现或超额完成双方设定的销售目标,或虽然未实现销售目标,但取得双方认可的良好销售业绩,甲方同意向乙方以月度或年度(两者必居其一)实现的销售返佣(利):a.按销售业绩以购货金额的返佣(利)。b.实现销售目标以购货金额的返佣(利)
3、。c.超额完成销售目标以购货金额的返佣(利)。5.商品质量检验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甲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接受政府专门机构的质量检验,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用和检验的商品补损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甲方结算。二、商品退场乙方对甲方进场销售商品的清场,必须符合事先公开的商品退场的条件且提供退场依据,原乙方向甲方收取该商品的进场费不予退回;不属商品退场的条件或提供退场依据不足,原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该商品进场费予以退回甲方,造成甲方商品损耗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品退场的条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作为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货款结算方式与期限甲方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现金;银行转帐方式,开户行帐号结算货款。结算货款时,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项目费用明细账单,乙方不能提供收费明细账单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拒付。对不同商品的结算期限应区别对待,蔬菜、日用品和部分生鲜食品的货款结算期不得超过15天,一般商品不超过60天,少数商品最多不超过90天,在货款结算中,如需扣抵商品损耗,应事先协商确定,且告知对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结算货款,并为甲方提供方便。甲方:授权代表姓名:盖章:乙方:授权代表姓名:盖章:签字日期:年_月_日签约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