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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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根据本信托合同商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当。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解决信托事务不当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补偿;局限性补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合同编号: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第【 】号目 录1.定义12.信托目的53.信托筹划的规模和推介54.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65.信托筹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76.信托筹划期限8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98.信托受益权的转让119.信

2、托利益的计算和分派1210.税收、费用和报酬141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51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161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714.受益人大会1815.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1916.信托筹划的终结2017.信托筹划终结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派方式2118.信息披露2119.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当2220.违约责任2221.合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2222.合同生效与自动解除2323.告知2324.其她条款2425.填写事项25委托人:指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如下简称“华融信托”或者“受托人”)法定代表人:隋运生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0号邮编:10

3、0045联系人:王照文、苏魁、陈娟联系电话:、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措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筹划管理措施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循执行。1. 定义1.1 本信托筹划/信托筹划:指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筹划阐明书设立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1.2 资金信托合同:指本信托筹划的各委托人(涉及委托人与本信托筹划项下的其她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含各期)和附件,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

4、3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和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4 信托筹划阐明书:指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阐明书(合用于各期募集)及对该阐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5 认购风险声明书:指华融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筹划认购风险声明书(合用于各期募集)及对该声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6 受托人: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筹划受托人的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继任的受托人。1.7 受益人:指合法持有本信托筹划信托受益权的人。1.8 保管人:指由受托人委托对本信托筹划资金进行保管的

5、机构,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1.9 融资方:指府谷县金宏湾矿业有限公司。1.10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与本信托筹划项下资金保管事宜有关文献的统称。1.11 受益人大会:指信托筹划项下全体受益人构成的议事机构。1.12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以钞票方式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筹划的信托资金。1.13 信托本金余额: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受益权而言,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商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就该信托受益权所有已经核减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1.14 信托筹划资金:指本信托筹划项下所有信托资金的

6、集合。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筹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筹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她情形而获得的财产,涉及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形成的代位财产、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她事由获得的损失补偿及其她收入。1.16 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募集资金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账号: 9919 0000 7210 1761.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筹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户名: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60073 1.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

7、有的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筹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不同的类别。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分为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其中K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L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M类信托受益权分为M1类、M 2类类信托受益权。1.19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相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份信托单位相应的信托本金为1元。本信托筹划本期发行的信托单位根据相应信托受益权的不同而相应分为J类、K1类、K2类、L1类、L2类、M1类、M2类信托单位。1.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本合同商定可以从信托

8、财产获得分派的利益,涉及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1.21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商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税费、费用及其她有关成本费用后,根据本合同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1.22 核算日:指信托筹划成立后来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及信托筹划终结日。1.23 核算期:指一种核算日(不含该日)至下一种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本信托筹划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的首个核算期为自本期募集完毕日(含该日)起至其后的第一种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最后一种核算期为信托筹划终结日前一种核算日(不含该日)起至信托筹划终结日(不含该日)之

9、间的期间。1.24 信托受益权到期日:指本信托筹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之日,就本期募集的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而言,到期日分别为信托筹划成立日起满6个月之日、满12个月之日、满18个月之日及满24个月之日。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批准,则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种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1.25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核算日、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后来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1.26 信托筹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本信托筹划成立之日

10、,具体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日期为准。1.27 募集完毕日:指本信托筹划各期募集完毕之日,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日期为准。如信托筹划一次性募集的,募集完毕日即为信托筹划成立日;如信托筹划分期募集的,则首期募集完毕日即为信托筹划成立日。1.28 信托筹划终结日: 指发生本合同第16条的情形导致本信托筹划终结之日。1.29 信托文献:统指因设立信托筹划而签订的文献,涉及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信托筹划阐明书、认购风险声明书、保管合同等文献,以及前述文献的附件、修改及补充。1.30 交易文献: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有关的当事人签订或由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文献,涉及但不限于编号为华

11、融信托【】集信第【57】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保第1号、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保第2号、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保第3号、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集信第【57】号-监第1号的账户监管合同等文献,以及前述文献的附件、修改及补充。1.31 工作日: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涉及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32 元:指人民币元。1.3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信托目的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商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 信托筹划的规模和推介3.1 信托筹划的规模本信托筹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最后募集规模以信托筹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筹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状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种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本信托筹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状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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