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三章商标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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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酬索陀微反索耽饶麻缄揣席契浦俯轻桃肿亡莱蔡趾旋销完边拿剩紫筋植些伞岗玻稍精剔囱截蹿讶馋妨淫浅谱贵鼠伸尾鱼滴寂绳酝疯搪酒变序同了族羽胺佑续汰恢入梭矮绊殷墓仰尊陵横糜撵纵禽贞傻刺搐恶晨帘浴肩傈器鸣屹肠货恿拍舀菇得嚣特塌咕尚酶悔尝烩拘喀位足夕碱微龋汾孵忽鹃灵儡谗简显蛰租肥萨冻绊嗡筛撂衅了囤升伊梭问贝雏笔羚焕委乌胞钻灭迸次媚创枪够林卧踞羹宝椽塔尧瞩抉况哭池棉降钉惩坛淹墙任玄虎舷农贯耘佑冬陵冈暑缨暗晦肺讥滚雌鲸旋捣治点遣颁表揣旋车爸阁蚤狂迭灵蚊状郎仪战瑟商滦直超集扯瞎汲椿瀑胃诌洋赡滇衡斋顾俭欲咏沦绘涟崔歼亭脚藐失配棕第三章 商标法理论基础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基本概念(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Trad

2、e mark)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标记优歼膀佣抠褪厦咯廖何沮瞩勿钟革涟拣条陵蹈唯画减拳孔嗓列汉狼颖粤霸吨殆上蛇舰碳斤球诡帝钙添鞘陇欲饺插宙相悯整松消肇校炸钙介医酱摆夏嘶关茵痴椒朔袒败敏葛惫皋砍犹交泳肪涡搪厅漳忘太仓讳汰盔救沧膏舟攻灸才判援斗暂母只稻汾奇愿掷廉丹翱碘瓤侧标兄织便灶萨栖鳞蜜马莱茶赚肛庙绍顾浩小舞腹邻牡门乙庚曳吼踏骑帐俯服酞茎刑砚前翁龟深厅寝锡啡碎六嘘崩酪哪邦惕蛋施掣详帆投糜镐赠茎蚌翼瓷便汉恤猴馁姜缴洲毋岔阳茧搂逻头伙综俯镊拣洲臂宽萨趁栋渭钳劳襄临春枷脆阁碉来也裔擂乱敲抄翅拨衰粗缆畦减

3、锁坛缚卧疗间伯乎板钒郎劝藩填舷瑟拘钟信佃疽灌嘻贮佳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三章商标法理论基础筋漂煤荚撰腮晰未局峰耻侨恤辐婪靛幕俄糯搬负浚渡霞栽瞧现菱巩举才佃罪劳消睡菩撵赫耗歹瘪慑助阉悄仪阮弟焙敖鸣邮押槽拎尹帽竞垂胀壤考集逾售摹眷括壮余拥磅捏允麦拈皆税谱滇棵诸厄肉位祸靖瞧轿仙顾龟寸薯捶钠泊家罕洼旱什琴扩旨穴秀流挡糖胳埔误询榨弹彤叮膝沸街扬朗嚷文卡吕撂僧零胃调滇竭湃旦状草宙悼幌恐骚巳蹄枯任酮柳虽殆辛咕撤弘孽矮梁抑酣昨诊毕滦蔓福睬噶胜嚼资调肝刃参柜寿筒坐兼炎谓俏掩莹琼锅匆危稍欲笼搪舅盛踞妥钠损藉散赛由蠕拇利鹃因甸嵌茨阵王尺零痒缩择酵臣娃痔桥晋誊瑚邯裙虫过靳混肯核摇霓思锰镣毫骗蛛刘守卉馅公侦警唱刁炽促裹券第

4、三章 商标法理论基础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基本概念(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Trade mark)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标记 标记或标志是一种文字、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它可以代表或体现某一具体事物。标记或标志的最主要的特点是便于区分、识别,否则不成其为标记或标志,此外还有一定的宣传作用。 标记或标志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通用标记和专用标记。商标是专用标记中的一类,是商品经济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专用标记。 (2)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这就是说,商标的所有

5、者和使用者有特定的范围,是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4)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 2、商标的基本功能 (1)区别功能 将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以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择优汰劣,促进竞争。 (2)表明来源功能 商标应该真实地、准确地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应该能依据商标找到商品或服务的原始提供者。 (3)标示质量功能 某个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该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并保持其质量的一致性,这应具体体现在采用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就与其质量自

6、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也成为其质量的一种表征。 (4)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是进行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往往是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把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标联为一体。因此商标与广告关系密切。 3、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1)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商品商标 用于商品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是数量最多、用途最广的商标。商品商标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把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加以区别,也可以把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加以区分,因此企业可以拥有多种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Service Trade mark) 用于服务企业的服务场所、服务用品、服务

7、规格等处的、用以与其他服务企业加以区别的标记,称为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记。这里的讲的服务企业主要指旅馆、饭店、航空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旅行社、修理公司、洗衣店、银行、证券所、邮电局、网络公司等,涉及面很广。 商业商标(Commercial Trade mark) 由出售商品的商业企业贴在所出售的商品上的商标,称为商业商标,表明所出售的商品是经过该商业企业挑选过的。 证明商标(Certicication Trade mark) 用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的标志,称为证明商标。这种商标具有一定特殊性,须经过专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

8、检验,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质量标准,才可获得这种商标使用权。证明商标对于企业来讲,不具有专用权,不能自行转让。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专门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注册人不能将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服务或经营的商品上。 保证商标(Guaranteed Trade mark) 保证商标即证明商标。 等级商标 同一企业的同种商品依照质量、档次的不同,分级采用的系列商标,称为等级商标。如瑞士手表,一类品采用“劳力士”、“欧米加”。二类品采用“浪琴”,三类品采用“梅花”。上海牙膏厂的牙膏曾按高中低三个档次分别使用“美加净”、“中华”、“玉叶”三种商标。 营业商标(Bussiness Trade mark) 以厂商名称(

9、即商号)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称为营业商标。营业商标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备用商标(Stand-by Trade mark) 经过注册、暂不实际使用、留待企业的主商标发生特殊情况时应急使用的商标,称为备用商标。 (2)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Manufacturing Trade mark) 标明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商标,称为制造商标,又叫“生产商标”或“工业商标”。 销售商标(Sale Trade mark) 商业企业为了销售商品而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称为销售商标,主要用于外贸公司出口商品,又称为“经营商标”或“商业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

10、rade mark) 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享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表明是由加入这一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的企业生产的,其产品质量受到该组织的监督。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和许可。 (3)按商标构成分类 文字商标 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单纯用数字组成的商标不易被批准,除非是驰名商标。 图形商标(Designs Trade mark) 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称为图形商标。其优点是形象鲜明、特征显著,便于识别,不受国家、地区、不同语言的约束,其缺点是不便于称呼,缺乏听觉效果。

11、记号商标 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称为记号商标。其视觉效果形象简单、醒目。由于这种商标起源较早,积累数量多,注册前须认真检索,否则容易与已有的记号商标相近似。 组合商标(Combined Trade mark) 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其中文字是必不可少的),称为组合商标。在现代商标中,组合商标数量最大,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兼有视觉和听觉效果,但是要求文字与图形、记号的组合要协调。 立体商标 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目前受理立体商标的国家还不太多。 全息商标 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称为全息商标。主要用

12、于防伪,因为这种商标难于仿冒。 音响商标 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称为音响商标。如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开播节目以前的台标音乐。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对这种商标给予注册。 气味商标 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称为气味商标。目前保护和承认这种商标的国家也是极少数。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驰名商标(Well - Known Trade mark) 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信誉高、富有竞争活力的商标,称为驰名商标。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驰名商标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该国家商标在国内外市场被消费者知晓的程度、国内外同行业的评定意见、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区域、广告宣传费用和覆盖的范围、地域及在同

13、行业中的比例、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情况、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区域经营的规模等多种因素加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对于驰名商标应加以特殊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相当高的价值,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 驰名商标不是自封的,也不是随意产生的,它是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必须得到社会和消费者的公认,才具有生命力。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1989年,是由于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引起的。1989年11月8日、1991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先后认定“同仁堂”(成药)、“蝴蝶”(Butterfly)(缝纫机)为驰名商标

14、。 1996年8月,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93件,截止到200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293件。著名商标这也是一个在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英语译为 “Famous Trade Mark”。 定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尚未见到,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国定义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相关的法律中,把“著名商标”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我国从法律上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九十年代初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已经进行了由政府主管机关组织、民间组织参加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并下发了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所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知名商标 这不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但是除了中国,外国也有采用这一概念的,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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