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贸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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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贸易概述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贸易:习称“版权贸易”是无形财产权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通常指在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贸易行为广义的著作权贸易: 是指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包括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等 狭义的著作权贸易:通常指涉外或国际著作权贸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 本书的著作权贸易:专指涉外著作权贸易,即我国岀版单位、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等与海外的岀版机构、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 作品著作权中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著作权贸易的一些规定和操作规程,也

2、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各出版单位、著作权代 理机构或著作权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或著作权人所 进行的涉及著作权的交易活动“著作权贸易”指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贸易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原则上不能“买卖”或者转让 著作权贸易的主体:一方面是卖方 包括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出版者、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等;一方面是买方主要是希望使用作品的出版单位等。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可以进行贸易的著作权中有关的财产权利一、著作权贸易的特点(与普通商品贸易相比)(一)贸易客体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客体是有形的商品 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中的某

3、项或某几项财产权 复制权与发行权组合成出版权复制权可分一次性印制权和重印权(根据复制活动的次数拆分出)翻译权经常与出版权组合成翻译出版权 改编权也常与出版权组合成改编出版权 这些专项权利常常还可以按语种、地区进一步细化(如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翻 译出版权)出版领域的著作权贸易所经常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权(含复制权和发行权)和重印权(二)贸易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方式是:实物(有形商品)所有权的转让,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贸易买方对该商品如何处置(如将之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零售而实现收益,或者供自己 消费等)以及在多长时间内实施相应活动,均与卖方基本无关著作权贸易有转让和许可使

4、用等不同贸易方式还要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方向第三方再次转让或转授有关权利买方在获得有关权利后必须进行相应的编辑、制作等工作生产出相应出版物并销售后才能实现贸易利润并且买方实施这些活动一般都有约定期限著作权贸易中“货卖多家”是一种常见的合法行为在韭专有许可使用(如图片资料的分别授权使用)条件下,同一客体(使用权)往往可以同 时“卖”给许多买家即使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条件下,只要买卖双方所约定的地域范围不是整个世界,那么, 同一项权利就可以重复卖给不同地域的买家如,我国某部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将该作品的英文翻译出版权许可美国某出版公司使 用后,只要著作权贸易合同中约定后者行使该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美国,那么

5、, 著作权人须承担的义务仅仅是不再许可其他人在美国境内行使这项权利,但是完 全可以把该作品的英文翻译出版权再许可澳大利亚的某出版商在美国以外的地 域或在澳大利亚境内使用(三)支付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货物的买卖价格是固定的,通常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著作权贸易: 虽也可以一次性付清约定的固定金额,但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 的经营效果相关(四)权利期限不同 普通商品贸易:商品一旦售出,即与卖方无关,买方对于该商品享有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可以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著作权贸易:买方所获得的对贸易客体的相应权利则通常是有期限的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授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的期限(或称“期

6、间” ) 仅在个别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一次性卖绝(或称“买断”、“永久转让” ) 但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旦届满,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 这时使用作品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对作品 的使用权实质上也就没有任何期限了二、开展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 开展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是:(根据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著作权贸易主体双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就相互的著作权保护签订过双边、多 边协定,或者共同加入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客体(即依据输出国法律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在输入国能依法得到承认和有效保护,或者说著作权能得到国际保护否则,如果某两个国家或地区之

7、间不存在上述的合作关系,任何一方对于对方作者 的作品就不承担保护其著作权的义务,著作权贸易也就无从谈起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遵循伯尔尼公约的四条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 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三、著作权贸易的分类两种类型: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两者最大区别: 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主体不发生转移 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主体发生转移(一)著作权许可使用 是我国出版单位或著作权人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贸易时最常用形式1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主体未改变 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著作权中一项或多项财产权的有偿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 权主体

8、,许可方仍是有关财产权的所有人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限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有关财产权(即可按合同约定方式 使用作品),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 张权利(包I括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 侵害而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2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形式(1)专有许可 是指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只许可一个使用者以独占方式使用相应权利,其他人不可能再获得同样的授权 图书

9、出版领域,绝大多数的著作权许可使用都是专有许可 专有许可有时允许“分许可”:即著作权人在通过合同授予使用者专有权利的同时,约定在主合同期限内, 使用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同样权利许可本国第三方使用,并为此获得 相应报酬。通常是国内第三方出版单位认为该作品在国内图书市场尚有空间, 而申请获得“分许可”(2)非专有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以非独占的方式使用相应的权利 在同样条件下,著作权人还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相同的权利 这种许可使用形式一般适用于:A篇幅较小的作品(如图片、诗歌、单篇文章、 作品片段等)B 数据库等资料汇编性的作品往往是著作权人认为使用方的市场空间很大,仅一个使用者并不能达到

10、自己的要 求,便采取非专有许可的授权方式3.获得许可的方式出版单位可与作者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签订合同也可与享有著作权的境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 对于一些使用频繁或使用范围较广的作品(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使用者往往难以一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较好地解决这类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著作权人难以有效行使或有效控制的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会员(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主 张、行使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俄罗斯、德国、意大利等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发达(二)著作权转让 是指著作权

11、人将著作权中的某种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有时限地或永久地让与他人1著作权转让的三点特点(1)在著作权转让中,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因而可以成为某项权 利的主体,即著作权人(2)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相应权利,还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 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受让人享有处分权(3)当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能够对侵犯其权利的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 提起侵权之诉2转让的种类(1) 临时转让 是一种有一定时限的转让 在转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受让人成为相应权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权独占性地使用这 种(或这些)权利并因此获得报酬,而原著作权人(即转让人)在此

12、期间暂时丧失 这些权利一旦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又自动回归转让人(2)永久转让 有时也称为“卖绝或“买断” 是一种没有时限限制的转让 即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一次性无时限地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人有权要求经济补偿,也可以放弃经济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相应权利的所有权发生永久转移,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很少有永久转让的情况,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也予以禁止 实践中有著作权赠与(即无偿转让)的情况四、著作权代理代理人或代理公司代理内容:推荐作品、组织贸易洽谈、 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 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解决纠纷、代理诉讼) 咨询服务(英美:发现与推荐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选稿件) 收取

13、佣金(代理费)常为著权人收入的 10%-20%;或合同约定数额 (一)著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从文学代理开始,先在英美法系国家较发达后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盛行一人小公司、数十人大型代理公司;为一人代理,为多个作者代理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 20 世纪 80 年代出现机构与活动我国台湾地区的大苹果版权代理公司、博达版权代理公司在引讲海外图书中文 翻译权方面也很活跃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内地第一家著作权代理机构 后并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代理业务相续成立可涉外代理机构: 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中心、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 放松成立机构条件: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成立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 无须国家版局审批(只要工商登记)一些民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在做涉外代理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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