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移交管理措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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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档案移交管理措施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措施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措施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深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措施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深入规范和完善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机关和其它组织和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时的档案交接。第三条档案移交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标准,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乡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二章移交范围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

2、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1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久的,均属移交范围: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暂时性单位;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独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机关;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专门档案馆的单位;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七、有代表性的集体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需齐全完整,即应包含文书档案、科技

3、档案、专门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私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长或缩短移交时限。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合适提前或延期移交。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要求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殊档案,按相关要求办理。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需按要求随档案一并移交。通常随档案移交的为全宗卷、专题资料、基础数据聚集、行业报刊和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及其软盘。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九条各机关、团体、企机关和组织应加强对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档

4、案立即、安全移交。第十条所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归档文件顺齐全完整;二、分类组卷要符合要求标准,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络,便于查找和利用;三、保管期限划分正确;四、卷内文件排列科学系统;五、题名能全方面概括案卷内容,文字简练通顺;六、档号编制符合档号编制规则;七、使用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监制的规范装具;八、装订整齐美观,卷内文件无金属物。第十一条档案移交前均需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虫处理,并提供相关证实。无消毒杀虫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代为处理。第四章交接程序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须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交移交清册,具体填具档案的门类及数量。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

5、馆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和消杀虫情况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方能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含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负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五条移交的档案在运输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员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档案法和四川省实施措施给对应处罚。第十八条当事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推行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措施,结合本身实际情况,确定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详细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第二十条本措施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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