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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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及入井安装验收制度为了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确保防爆设备性能符合要求,特对矿井使用的防爆 电气设备检查及入井安装验收规定如下:一、矿井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新进及经维修的),必须由熟悉设备性能, 掌握防爆技术要求的专职人员进行检查验收。二、经专职防爆验收员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附件)齐全合格,方 可挂牌入库备用。三、经验收只达到完好标准而未能达到防爆要求的设备,不准入井使用,全 部达到合格的设备,必须挂验收合格证(牌)。四、经修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原修理单位的检查修理验收通知单,否 则专职防爆验收员可拒绝验收。五、验收过程中,要对各个防爆部位(含密封圈、挡板、金属环)用量

2、具、 仪器认真测试,并作到详细记录保存。六、对维修的防爆面,检查合格后涂合格油质。七、防爆设备入井使用前,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符合防爆要求后方可领用, 由机运区开据防爆设备入井证,井口把钩工凭防爆设备入井证入井。八、非防爆设备和不合格的防爆设备,因漏检或检查不严而入井的,要追查 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1000 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500 元, 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罚款 300 元。九、使用单位安装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按照防爆标准进行 安装,设备安装完成后通知机运区防爆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运 行。防爆设备选型(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

3、程有关要求。(二)地面瓦斯抽放站、突出矿井的井口房、地面煤仓上口、封闭的储煤场 等可能集聚瓦斯的地点,电气设备应选用I类防爆型。(三)地面煤楼等具有爆炸性粉尘的地点、场所,电气设备应选用II类防爆 型。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杜绝井下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机运区是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管理的检查 监督部门。机运区、安检科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 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第三条 机运区是勘探工程处等外来施工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必 须把外来施工单位的电气

4、防爆管理纳入日常考核,定期对其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 查。第四条(一)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爆炸性环境(GB3836.14)、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和本管理规定。(二)其它电气设备的检查,执行爆炸性环境(GB3836.1_4)和选煤 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第五条 防爆检查人员配置(一)机运区及其它生产业务科室,必须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电气防爆工作。(二)机运区必须设防爆管理组,配齐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人数应满足检 查周期的需要,但不得少于表1规定人数。表 1: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数量产能45万吨以下矿井45-100万吨矿井100-240万吨矿井240万吨以上矿

5、井井型低瓦斯矿井突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突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突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突出、高瓦斯矿井人数2334一545一656一8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区队(项目部、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副队长(副经理)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置2名3 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采掘头面、瓦斯抽放泵站、打钻工区每班至少配 1名跟班防 爆电工负责防爆检查工作。(四)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应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防爆 检查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并取得井下电气作业合格证。(五)专、兼职防爆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应报各单位 机运区备案。第六条

6、防爆管理职责(一)防爆管理职责划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二)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防爆工作的第一管理责任者,负责电 气防爆的行政管理。(三)机电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电气防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 防爆的技术管理。(四)机电科长(区长)是电气防爆业务保安的第一管理责任者,负责电气 防爆的日常管理。(五)安检科科长是电气防爆监督检查的第一管理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的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六)基层区队(项目部、工区)长是本区队电气防爆工作的第一管理责任 者,负责本区队电气防爆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当班跟班副队长是当班电气防爆工作的第一管理责任者,负责当班电 气防爆的管理

7、工作。(八)当班跟班防爆电工是当班电气防爆检查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当班电气 防爆的检查工作。(九)防爆检查人员发现电气失爆隐患危及安全时,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 场作业、撤出作业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七条 “三关”制度(一)出厂(库)检查关,不合格不准发放。(二)入井检查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三)安装验收关,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准送电 和投入运行。第八条 防爆设备采购验收(一)严禁采购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 证件过期的产品。(

8、二)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第九条 加强对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矿、区队、班组三级防 爆管理网络,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特 殊时期应增加检查次数。对弄虚作假、漏检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防爆检查周期(一)防爆检查坚持 “班、日、周、月”定期检查制度。(二)采掘头面、瓦斯抽放泵站、打钻工区每班必须有跟班防爆电工进行班 检,移动电气设备(采煤机、掘进机、钻车等)每次开车前司机必须对设备的防 爆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发现未按规定巡检,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

9、直 接责任者罚款500 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 罚款200 元。(三)其它基层区队(项目部、工区)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进行日检。发 现未按规定巡检,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 元,对 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罚款 200 元。(四)机运区的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进行周检。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 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二次,低瓦斯区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五)机运区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电气防爆大检查。每月由机电负责人主 持,召开一次全矿的电气防爆工作例会。第十一条 防爆检查记录(一)各级防爆检

10、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二)防爆检查记录应由机运区统一设计、统一印刷,每月一更换。(三)跟班防爆电工、兼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周应有分管副队长的审 查签字,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月应有分管副科长的审查签字。防爆记录 每发现一处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 元,对责任单 位机电队长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罚款 200 元。(四)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隐患危及安全时必须停 止供电。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场生产,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 发现违规运行失爆电气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 万元;对直接

11、责任者罚款 3000 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2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罚款 1000 元。(五)召开全矿的电气防爆工作例会,应有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第十二条 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任何有防爆要求的地点使用,都必须 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每一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必须将电气防 爆责任包机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第十三条 防爆外壳的维修,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 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 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第十四条 做工业性试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取得试验性煤矿矿用产品安

12、全标志,试验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经机电负责人审查同意 方可下井。第十五条 电气失爆就是事故,在公司检查中对查出的电气失爆严格按照中 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在矿各级部门 检查中查出失爆按以下规定在进行处罚:1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及露 芯线等严重失爆的;同一掘进头、同一回采工作面或同一机电硐室一个月内出现 2 处以上(含 2 处)一般失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 万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 3000 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 20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罚款 1000 元。2.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一般失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对直接 责任者罚款 1000 元,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500 元,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 罚款 300 元。3.在公司检查中查出的电气失爆以公司处罚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必须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 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第十七条 专、兼职防爆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应报机 运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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