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及或有负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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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涉及开源的诉讼:1. 开源诉海南赛格2. 鑫元诉西大3. 青岛浩中诉开源其余剥离到财源的问题:1. 中行诉开源(已了结,未调整)2. 诉赛格(处于执行期)3. 中山,处于执行期4. 高新,177万元,已达成协议,尚未过户,已可用报告法律诉讼及或有负债陕西开源证券公司诉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件:事由: 融券(中行开源海南赛格),由此形成两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西经初字第486号/1999/12/021996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有价证券借券协议书,借券期限12个月,年借券手续费率4.5%,付券时间1996年4月22日,还券时间1997年4月22日,96(3

2、)无记名国库券,面额1000万,借券占用费54万。1996年4月22日实现领券,但到期未还。1997年9月10日,重新签订协议,将还券时间变更为1998年4月22日。到期还是未还。1998年12月30日,海南赛格出具确认书,表示将逐步还清。之后再次未还。1999年3月10日,该券到兑付期,赛格无券可还,开源于是将其告上法院。庭审后,双方核对确认到1999年11月30日,应付款项为1396.9745万。判决如下:生效后一个月内,赛格偿还1396.9745万(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中级人民法院(1999)西经初字第

3、3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00年3月6日向海南赛格发出执行通知,借款5,973,174.06元及逾期利息,相关费用1,04,181元,未履行。后查明在泾阳县永泰田投资公司有被告到期债权4729499.2元,于2000年5月8日向其发出履行通知书,后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故于2000年6月23日民事裁定书(2000经执字第100号):追加后者为本案被执行人。2000年11月7日,证券公司与永泰田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签署主体:开源与泾阳永泰田投资有限公司 价值32.25万元的红岩车一辆,附新车发票及合格证,证券公司已收到; 位于省内咸阳市永泰田商城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抵

4、债4407299.2元 商城的房屋在2001年11月30日交付,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日至交付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4407299.2元的利息,合计305425.83元(未入账) 双方将签订房屋购销合同 若乙方按第三条规定交付房产,甲方同意放弃第三条所述利息并申请法院终止执行;若否,则请求强制执行收回4407299.2元和利息305325.83元及逾期利息签订日期:2000年11月7日目前结果: 海南赛格尚欠135万,后剥离至财源在深圳查封一处房产(1050多平方米),冻结想拍卖,但有抵押没用完,担心拍卖掉价后没余额。法院有裁定,已送区房管局,6个月续押 永泰田公司至今尚未将房产过户,价值

5、440万元,后又将其中的100万元剥离给财源(估计主要是为了凑数) 目前公司账面上未计30万利息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此项债务形成的背景(借款合同) 为什么没有收回:房子还未建,后协议,想用车偿还,其不想用地抵 为什么将其中的100万剥离到财源需要资料: 开源与海南赛格之间的协议书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1999)西经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西安鑫元实业公司与西安市西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鑫元公司与开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前者为后者的全资子公司,建立旨在为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主要是为与西大开发“西安洲际广场”项目。开发项目有:北院门房产、本案。投资主体为几个(2个)个人,有限公司,

6、300万注册资本,1993/94年左右,经营范围:多种,开源记在其他长期资产。1995年6月18日,西大与海南国际租赁公司、西安大洋事业有限公司签订西安洲际广场合作书,约定由三方共同在西安市北大街南段粮道巷开发“西安商贸城”项目,并决定成立“西安洲际广场”项目公司。1995年11月25日,西大与鑫元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约定:鑫元投资人民币1980万,获得西大拥有的“西安洲际广场”项目一期工程南段东西面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0%。合同签订后,鑫元共向西大支付投资款500万元。(开源鑫元西大)1996年8月5日,双方又签署一份联建合同,约定双方联建“西安洲际广场”项目一期工程,鑫元以3300

7、万元现金投资,西大以其一期工程中6600平方米竣工房屋所有权作为投资,各占50%。专门约定将上述500万元作为其联建合同款。该合同还就鑫元付款时间、西大应负的项目报建手续、项目基建施工手续的责任。1996年8月8日,鑫元支付投资款200万元。1996年8月30日,西大与洲际广场正式签订了转让合同书,约定洲际广场将一期工程的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全部转让给西大,转让后西大用拥有一期工程竣工后房屋的全部产权和经营权,转让费为3782万;合同生效后90日内,广场将一期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分给西大,并向西大提供满足施工进度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资料、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文件等。1996年9月4日,双方又

8、签订了一份联建合同补充协议,就西大与洲际广场签订的上述转让合同予以认定。随后,鑫元分别于1996年9月6日向西大付投资款1000万,10月16日付200万。1996年10日30日西大又与洲际广场(更名为西安洲际发展中心)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就双方转让合同中有关沿街商用房的安置等条款作了调整。之后鑫元于1996年11月25日起至1998年1月14日止共向西大付投资款670万。另1996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证券回购合同,约定鑫元于3月29日向西大买入200万,西大应于9月29日以218万将该证券回购,结果合同签订后,鑫元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西大并未履行回购证券之义务。该款项亦计算为投资

9、款,西大对此无异议。从1995年11月25日到1998年1月14日至,鑫元向西大付款2788万。(500+200+1000+200+670+218)起诉:1999年1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西经初字第374号):经查实, 因西大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手续,也未对联建项目进行申报,故联建行为违法,合同无效,依法不予保护 依据合同取得的款项予以返还 鑫元明知西大无上述合法手续仍与其签订联建协议,对无效协议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西大对1996年10月16日支付200万元投资款虽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判决结果: 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无效

10、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78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不付,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西大未要求上诉。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主体:开源、鑫元内容: 鑫元以西大的债权转给开源,用于偿还拖欠开源的部分债务 自签署之日起,开源拥有对西大的债权,并具有追偿上述判决相应的权利 协议三份,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日期:2001年2月16日注意:双方法人代表人均为吴保文,鑫元签字方为清算组系列人,除吴(组长)外,还有王军、张振英等成员5月31日刚把股权转移通知书告知给西大,西大已签字认可。借款协议签署主体:西大与开源目的:为办

11、理北大街原“洲际广场”位于西大名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内容: 向开源借款60万,西大保证该项土地无其他债务纠纷 西大办好土地证后交给开源进行贷款,并以贷款金额优先偿还开源全部债务签署:无日期划款时间:2002年7月31日(贷款会指定用途,土地证因作好备案,会影响贷款)目前,土地证在开源公司,并在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做了备案,防止对方将土地处置或抵押。分析:贷款不容易;合作方问题: 债权转移是否成立:问题多多 资金如何收回:土地拍卖30004000万应没问题青岛浩中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与开源侵权纠纷案最后结果:目前等待二审重新开庭相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二审中止的文书(代理律师口头通知,责成

12、山东省法院调卷进行管辖权裁定,有可能调回陕西省)2002年11月18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南民初字第30017号),裁定: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万,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时间对应不上)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据2003南民初字第300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证券公司的客户结算资金专户1500万2002年11月22日,被告上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冻结我公司客户结算资金专户的紧急情况反映2002年11月23日,被告向西安证管办提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冻结我公司南四府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结算资金专户及西安康德实业有限

13、公司分销2001年记账式(七期)国债概况等情况的汇报2002年11月25日,证券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法院冻结我公司南四府街证券营业部客户结算资金专户的复议申请书2002年11月26日,被告向西安市证管办提交我公司南四府营业部资金支取困难的紧急报告2002年11月27日,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2002年12月4日,浦发银行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开源证券在我行账户被冻结一事的情况说明2002年12月18日,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再次请求解冻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的申请书2002年12月18日,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证券公司账户被冻结一事的情

14、况说明2003年元月3日,被告向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青岛市司法机关在西安违规办案导致巨大社会隐患的紧急情况反映2003年元月9日,被告向市南区法院提交关于在浦发银行存管的客户保证金等情况说明2003年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青民辖终字第90号)请求:不服30017号民事裁定,上诉请求撤消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中院审理。裁定:驳回管辖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时间对应不上)2003年2月14日,被告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3年2月19日14时开庭)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裁定。2003年2月14日,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

15、院提请延期开庭2003年2月18日,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请王春林法官回避2003年2月18日,被告向市南区人民法院再次请求延期开庭(在答辩期届满后安排开庭):一是因答辩期应因管辖异议中止而后继续计算;二是当日派人前往法院查阅材料遭到拒绝,违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003年2月17日,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申诉状2003年2月18日,被告上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违法立案、违法办案,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紧急情况反映2003年2月18日,被告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违法立案、违法办案,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紧急情况反映2003年2月19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南民初字第30017),缺席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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