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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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兴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作者:Admin 来源: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10-8-31 点击数:59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开采秩序,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044号)、湖南省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028号)和郴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方案(郴政办函201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

2、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重点(一)煤炭开采矿山。三都矿区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二)非煤开采矿山1.清江永兴棚铅锌矿区;2.资源纠纷突出地区的矿山;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的矿山;4.汤市乡萤石矿区;5.坪石乡、何家山乡萤石矿区。(三)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有超深越界嫌疑的矿山。各有关部门、矿区乡镇(街道)根据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重点矿区名单,并及时上

3、报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行动办”),以便统一汇总上报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3日前) 召开全市性会议,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出动宣传车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3日10月5日)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

4、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2.市政府委托具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且信誉较好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近期已经测量的矿山要进行再审核,如超深越界已被立案查处过的矿山企业,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下原已密闭墙进行核查。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签字、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类填报县市区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

5、一览表,于10月5日前报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炭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的填报、登记造册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的填报、登记造册工作。(三)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6日11月15日)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许可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5

6、)超深越界进入其他矿区范围内开采,存在巷道垮塌、掉底等安全隐患的;(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7)整顿期间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违法生产的;(8)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列出名单,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市政府将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市政府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市政府还将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被越界矿

7、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视情依法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1月底前)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

8、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市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建立矿山图纸资料定期上报备案制,矿山企业应依法按规定测绘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将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工程对照图进行

9、对比,杜绝矿山企业和测量单位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相关监管部门调阅相应图纸资料。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4.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打击机制。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电力等部门应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打击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一旦发现矿山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电力部门应立即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应立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封存或回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应立即依法予以严厉

10、查处。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所长、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

11、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底12月15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迎接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兴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市政府根据郴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情况,对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对市直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

12、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专项整治行动成效的,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兴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与资兴市矿业领导小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超深越界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协调、指导、管理工作。市政府将从本级政府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用于购买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等支出。2.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是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3.加强督促指导。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经常组织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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