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文-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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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最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文-条据书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精准性和准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了关于最新农业普查条例。下文是我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精准性和准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把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状况,为讨论制定经济_进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供应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_公众供应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

2、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_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动参加并亲密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供应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扬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

3、、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实行多种形式,仔细做好农业普查的宣扬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掌握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20xx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别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其次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

4、)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_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

5、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状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依据具体状况进行调整。 第_条农业普查采纳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纳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纳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依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

6、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加并亲密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_生产建设_的农业普查工作,由_生产建设_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

7、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根据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其次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支配、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挺直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当。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其次十一条普查办公室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主动推举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

8、酬劳。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支配适当的工作补贴。 其次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其次_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其次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供应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

9、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其次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挺直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全都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精准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掌握 其次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根据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方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其次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10、其次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其次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掌握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掌握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掌握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根据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准时向

11、_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_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_公众供应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方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对仔细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

12、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嘉奖。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赐予通报批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供应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赐予通报批判。 第三十九条农

13、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赐予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对负有挺直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阻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供应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供应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供应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赐予通报批判。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_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赐予嘉奖。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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