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FOB成交 装船费用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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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港信息日报1997.9.4外经贸实务按FOB成交 装船费用要明确编者注:就广东读者何生的传真件提出的问题,编辑特请广州外贸学院毕业,有较丰富的境内外进出口贸易经验、对信用证及其应用有一定研究的植燕元国际商务师解答。外经贸实务欢迎读者随时提出问题,编辑将竭力解答或请有关人士解答。粤港信息日报外经贸实务编辑:我是贵报长期读者,既有一事请教有关专业人员。近日,我们以FOB黄埔,即其信用证结算,出口货品去美国。我们准时将货品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发运后,船公司规定我们付200多美元的“ORC”(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s)。然而,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中并没有特别阐明有关“ORC”的内

2、容,并且,按1990年通则,在FOB条件下,货品越过船舷后的收费应有买方承当,我们联系过买方,但买方说这费用由我们支付,我们觉得这不合理,但不付“ORC”,我们又无法取回提单,向银行交单收款。“ORC”究竟是什么费用,我们曾与几家船公司和船务代理公司联系,她们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又同本地贸促会和本地外贸学校有关人员商量,她们说不是很清晰,因此特传真贵报请教。请问:“ORC”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与否相类似,是由装货港、船东还是进口国有关机构收取?“ORC”是属于装船前还是装船后产生的费用,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对我们的状况,如何解决为好?请能答复。谢谢

3、!广东 何生何生:收到报社转来的传真件并阅,有关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s)是运海费(Ocean Freight)以外的一种收费。除非是在“运费到付”状况下,租船人向船方特别阐明由其支付,否则这一费用都由船公司向托运人收取。这是一种习惯做法。从字面上可理解为装港码头费,或视为船方使用装港码头所付费用的转嫁。在国际航运中,不同航线,不同的船公司都会有些不同的费用划分,托运人可以联系承运人预先查明多种费用划分及收费措施,现实中并非每航线均有这一收费。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香港地区有这一叫法)则是海运费

4、以外的目的港码头费。除非是在“运费预付”状况下,托运人已经支付,否则这一费用都由船公司向提货人收取。现实中几乎每一种船公司均有这一收费,不管其称谓如何。可见“ORC”和“THC”是两种不用的收费。你觉得,在FOB条件下,货品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应由买方承当,故想弄清“ORC”是装船前还是装船后产生的费用。我觉得这很难划分清晰,由于装船(货品越过船舷)前后船舷都在使用码头。其实,FOB这一术语历史悠久,各国和地区使用时对“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过程波及的多种具体收费究竟由那方承当,各国的惯例和做法都尽不相似,但一般不会以“货品越过船舷”这一理论上的分水岭来划分买卖双方的费用承当,

5、由于很难这样去划分清晰,毕竟装船一般是一种持续的动作过程,并非“码头上的机械(卖方付费)将货品送过船舷,船上的机械(买方付费)立即接过,放在船上”这番景象。从FOB的派生术语FOB Stowed 、FOB Trimmed 和 FOB ST 中得知:“货品越过船舷”作为双方责任和风险的界线是有其实质意义的。你们在合同中没有明确“ORC”由谁承当,而按船方的习惯做法这一费用由你方承当。在这种情形下,能否划清“ORC”是装船前还是装船后产生的费用意义不大,由于买方可以坚持依船方的收费措施来划分各方费用,并认定这就是“FOB”价格条件。这时你就难以与之辩驳。我觉得,目前你方应以务实的态度,尽早取回提单

6、,向银行交单收款。如果仅为了200多美元而扯皮,迟延交单时间,虽然买方最后批准支付,这200多美元又未必抵过因延迟交单引起的货款利息损失,况且以信用证结算有规定的交单期限,若过期交单,收汇会有风险。但是,后来若以FOB成交出口,你们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装船的多种费用归属,不该你付的就不付。若恐对多种费用考虑不周,最佳列明你方所承当的费用,规定此外一切费用均有买方承当。这样,多种费用的归属在法律上清晰地划定,并且在业务操作上也使买卖双方有明确的根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要清晰:一、价格术语受何种规格管辖可由买卖双方自愿选定,并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特别是与美国人按FOB价成交更应注意这点,由于美国一般采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解释与我们熟悉且一般采用的1990年通则有明显的差别。二、国际贸易惯例及规则不是某个国家的法律,没有强制性。双方不仅可以自由选定以何种规则来规范业务活动,并且还可以在合同中对选定的规则内容有所取舍或修改,甚至几种规则混合使用,这时,双方的业务操作以合同具体规则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照。植燕元(本文原载于粤港信息日报“外经贸实务”专栏,1997年9月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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