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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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领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工作任

2、务。第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据库, 在校园网的基础上, 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不断提高学校的统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七条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 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第二章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第八条 学校成立综合统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构成, 综合统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第九条党政办公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校直单位根

3、据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形成学校统计信息网络。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组织填报国家教育部、 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健全学校统计工作制度;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四、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五、利用现有的校园网络环境,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第十一条各单

4、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在党政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五、在校园网的现有环境下,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 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第十二条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一、研究生情况由研究生部负责提供或填报;二、本、专科生情况由教务处、学生处

5、负责提供或填报;三、函授、夜大、自修等成人教育学生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四、外国留学生情况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五、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六、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情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七、民主党派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八、科研情况由科技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九、学科建设情况由学科建设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十、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一、基建、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设备处等单位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二、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由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十三、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十四、党政办公

6、室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统计情况;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各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中内容如涉及学校综合数据须到办公室进行核对,各单位上报的专项统计调查表须到办公室进行备案。十五、各单位要积极协助党政办公室填报及复核有关学校综合统计数据;十六、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第三章学校统计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 如果统计资料不实, 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上报限期已到, 可先

7、行上报并加说明, 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 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 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第十六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 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开

8、展统计预测工作, 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四章学校统计资料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 经党政办公室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第二十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五章学校统计信息人员的义务和权力第二十一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第二十三条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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