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能做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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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病历能做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 门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应当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等情况。 在那些离市中心比较偏远的地区的单位劳动者可能在受伤之后只能到当地的门诊就医而得到的门诊病历,但是工伤的事实已经在门诊病历上有所体现却被单位认为并非工伤鉴定的依据而拒绝了赔偿。那么,门诊病历能做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一、门诊病历能做为工伤鉴定的依据吗?门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

2、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应当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等情况。【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

3、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所述,即使已经在门诊进行了治疗也应当及时到更加正规的大医院进行检查并且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够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拿到的鉴定结果才能算是合法的证据并以此向单位申请适当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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