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30018609 上传时间:2022-08-1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4.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中间业务程序,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第三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四条 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内控,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

2、职责第五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为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研究分析我省经济金融形势和国家法律法规变动对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的影响,从信用社业务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二)审议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议新开办的中间业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协调对特殊企业和产品少收、免收手续费等事宜。 (四)审议省联社对相关业务部室、各县级联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方案。 (五)统一协调、指导、决定中间业务开发、营销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指导并参与重大中间

3、业务项目的营销工作。 (七)审议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履行职责。第六条 省联社计划信贷部是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管理与协调部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解释和工作指导;(二)负责对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不定期编发中间业务品种宣传手册;(三)负责编制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和年度奖励方案的制定并根据具体业务特点分配至相关部门执行。(六)负责收集各级信用社需要综合开发的新产品议案,

4、组织对综合性中间业务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验收工作。第七条 昆明、曲靖市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中间业务工作部署,并负责统计与稽核工作。第八条 县级联社中间业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目标,制定本级中间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辖内已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及时向省联社汇报,为正确拟定工作目标提供依据。(三)负责辖内中间业务市场分析,向省联社提交中间业务新品种议案;(四)按照省联社的部署做好中间业务的宣传工作;(五)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 授权与准入第九条 信用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5、(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控措施;(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信用社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以法人联社(合作银行)为单位进行,对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开办的中间业务(目前须审批、备案的中间业务品种见附件1),应事前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回复后再报相应监管机构审批,经其同意后开展业务;须向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应在向监管机构备案或报告的同时向省联社事后报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6、。第十一条 省联社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由省联社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获批准后直接授权各法人联社(合作银行)操作。第十二条 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拟开办的新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前报备咨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二份):(一) 开办咨询的正式文件;(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4、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6、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7、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三)省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新开办

7、的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后报备时,应提交的材料与前款相同。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当收取手续费。省联社应统一制定农信社中间业务的价格标准,县级联社应按照标准执行收费。第十五条 对合作对象为省级单位的全省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或由省联社和相关县级联社合作开办的项目,其收入由省联社按业务品种确定上收比例。省联社设立中间业务收入专户管理,由合作方定期将全省业务量明细表及手续费划转至省联社,省联社按各县级联社业务量及确定的比例下拨手续费收入;对各县级联社开办的区域性中间业务收入,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管理。第五章 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

8、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每一项中间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信用社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上报中间业务统计报表和书面情况反映,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及时排除中间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注重对中间业务中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或有资产业务进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应注重对交易类业务的头寸管理和风险限额控制;应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九条 信用社应建立健全事后监督工作体系,对开展的各类中间业务分别确定监督内容,对具体

9、操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防范案件和差错的发生。第六章 稽核与罚则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由稽核部门或人员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第二十一条 各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业务进行检查,对在中间业务工作中违反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按处理办法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XX省农村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品种适用报批标准(现行)一、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金融衍生业务;(

10、二)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三)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四)代理证券业务;(五)代理保险业务。二、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票据承兑;(二)开出信用证;(三)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四)贷款承诺;(五)各类汇兑业务;(六)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七)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八)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九)委托贷款业务;(十)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十一)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十一)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十二)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

11、务;(十三)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十四)保管箱业务;三、适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二)代理资金清算;(三)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附件二)XX省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12、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3、银行本票是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

13、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二、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

14、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三、代理类中间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

15、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代理商业银行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