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制度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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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大学餐厅餐具自助制度谈起一、咨询题的提出1、案情介绍在大学餐厅,一样由大学生自助取用餐具 (餐具分餐盘和碗筷,其中有些餐厅餐具碗一样会收取费用如一毛钞票 ),用完之后也是由学生自助送回餐台,并由餐厅服务人员进行清洗。然而有一些大学生在用完后没有送回餐台,这阻碍了其他后续同学就餐,使原本有限的空位减少。为此,餐厅以及一些学校组织贴出横幅“请同学用餐后送回餐具” ,然而成效仍不见好。因此有人认为这些没有自助送回餐具的同学道德修养低下,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讨论。也有人认为这是餐厅的义务,应该有餐厅人员负责收回。这一个看似简单的生活咨询题,在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

2、个大学生道德修养的咨询题。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用餐后及时送回餐台,不仅能够方便后续的同学用餐,也是自己个人素养的体现,同时也无形中有益于自己就餐。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法律咨询题。学生与餐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以及民法原理, 学生自助餐具是受领餐厅的给付(义务 )。用餐后餐具的收回应该是餐厅的后续义务,与学生 (权益人 )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该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学上送回餐具。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咨询题,也是一个法律现象,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送回餐具不是学生的法律义务,餐厅确实是有收回餐具的义务并满足其他同学就餐的需要。然而学生基于无因治理,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形下,

3、为了餐厅的利益自助送回餐具。这是一样道德的体现,是社会友好互助和主动向上精神的彰显,理应提倡但不应该要求。2、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都有一定的按照和道理。第一种观点从社会一样人的懂得动身,以社会或集体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归宿,认为这是反映大学生道德修养的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本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美德,从大众的期望看,大学生主动在用餐后送回餐具于餐台。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学生主动向上和集体意识的风貌,一方面也是方便自己就餐,与人为乐确实是于己为乐。然而,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依旧单纯的从道德这一社会规范来看待咨询题,有失偏颇。我们主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然而不意味着我们还总是用道

4、德的思维来观看和分析社会咨询题,法律信仰的树立和弘扬也是当今社会的法治要义。第二种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以合同法和民法的差不多原理予以阐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我们应有的一种态度。该观点认为,餐厅和学生之间存在无名合同-服务合同。学生作为权益人自助取用餐具是受领餐厅 (义务人 )的给付 (履行义务 )的行为,学生用餐后餐具的收回是餐厅的义务,不是学生的合同义务,餐厅有义务安排自己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以保证其他同学的用餐。应该讲,这一个观点具有专门强的实证分析和论证力度,从法的界面予以分析是我们法治国下值得提倡的精神。然而仍有美中不足,确实是没有解决咨询题,即什么原因有两种不同的选择 -

5、自助送回和餐厅收回。关于没有送回的同学和送回的同学,他们行为的性质该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讲明,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方案。第三种观点倾向采取中庸的态度。在用法律做出分析后,差不多上与第二种观点保持了一致的态度,同时有进一步地分析了送回餐具这一行为的性质,讲明了什么原因会有两种不同的结局并论证了各自的合理性。能够讲,该观点综合了其他两种观点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看来,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能够发觉:餐具送回制度 (笔者自己的定义,以求抽象和精炼)是一个复杂而非简单的现象,它既与我们的社会道德有牵连,同时又与法律有剪持续的关系。理清该现象的本质,不仅为我们看待这一现象提供了新的视野,同时也有

6、助于我们增强法律的思维惯性。笔者差不多赞同第三种观点,当依旧有些值得商榷的地点,笔者试图通过法律与道德为红线,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并参考社会一样理念和价值取向,对这一咨询题予以剖析以请教于大伙儿。二、法律的解构咨询题的提出为我们开拓了新的研究视野,我们在关注生活的同时能够发觉许多法律事。笔者第一简单地介绍了餐具送回制度,并提出了几种不同的观点且予以了一一的分析,下文将从法律的层面剖析该现象。1、学生与餐厅之间关系的界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了取用餐厅差不多预备好的餐具,用后我们也一样会自助送回和不送回。事实上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看,我们一样都认为二者存在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然而具体是何种

7、关系,我们专门少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从现在有名的合同中予以界定,本论断是建立在我们一样认为二者存在服务的合同关系。有名和无名合同是关于合同种类的一种分类方法,其标准是法律是否给于了一个特定的名称。所谓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而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 )是指法律尚未专门规定没有规定名称的合同。从这种分类来看,学生与餐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专门难僵硬的套进任何一个现存的有名合同,因此为我们正确的界定造成了难度。然而从实务和一样人看来,二者之间却又存在服务关系。尽管不是典型的合同关系,然而从双方的买卖食物、使用餐具和餐桌等事实来

8、看,应该建立了买卖和使用等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是无名合同关系。第一,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严格上讲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生活用语。至于服务合同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所谓服务是指为集体、社会、他人的利益或事业而工作或行为。基于此,笔者暂且认为服务合同确实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法律和约定的范畴内,为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满足一方。事实上,服务合同一样多用于医患、旅行、美容等。然而,笔者认为在私法的领域,只要性质差不多一样的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后就能够纳入同一范畴予以研究,在此姑且认为服务合同适用于餐厅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其次,关于二者服务合同的分析。服

9、务合同尽管是无名合同,然而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能够适用,然而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适用的规则也是不同的。关于非典型合同,其内部也有不同的分类并采取不同的原则认定,一样有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准非典型合同等几种。笔者在此不想过多的讨论有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理论,只是想借助该理论来讲明咨询题的本质。即不管二者之间怎么讲是何种类型的非典型合同,但至少我们能够确信,双方有买卖、使用二种最简单和显而易见的法律关系,也只有这些关系与我们讨论的焦点有关。因此,笔者暂就认为二者之间有买卖食物和使用餐具结合而成的非典型合同 -户五合同。在此,关于二者服务合同的内容。在前文笔者

10、差不多初步界定了二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非典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要紧的合同,而有偿或无偿使用餐具则为次要合同 (这种分类只是笔者为了方便分析而自己认定的,不具有学术上的意义价值 )。谈及合同的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一个法律关系的三个差不多要素,现笔者以此为逻辑,简单的一一探讨。第一、主体。主体确实是餐厅和学生,至于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这即明确了其他人关于大学生是否应该送回餐具的评论不具有法律的意义,也明确了餐厅工作人员只是餐厅的雇员和服务人员,他们与但学生不存在法律关系。第二,客体,客体确实是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然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和民法的一样原理,本案的客体

11、确实是给付行为。餐厅应该通过自己的行为 (提供食物和有关的餐具以及回收制度)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学生的就餐确实是受领给付。至此,二者的关系应该就终止。第三,内容,内容确实是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化。在本案例中:关于买卖合同,餐厅有义务提供健康、可口、足量的饭菜,同时提供必备的餐具和餐桌等设施 ;就餐者 (学生 )在给付价格 (此处为餐厅给付的对价 )后,有权使用其提供的餐具并就餐。关于餐厅的餐具,提供餐具应该是餐厅的附随义务或从给付义务 (在此不区分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因为区分的意义笔者认为不是专门大 ),回收餐具也应该是餐厅的义务范畴内,学生没有义务送回餐具。至此,笔者差不多差不多上界定了二者之间

12、的法律关系,即非典型合同 -服务合同。此外还具体的解构了这一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具体含义,这不仅解答了疑咨询,也初步明确了笔者的取向,下面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餐具送回制度。2、餐具送回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差不多对餐厅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借助法律的实证分析和解构,二者存在的服务关系差不多明了。然而关于应该由谁来处理用后的餐具,以及未送回的结果是什么,送回这一行为应该如何懂得和讲明。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的地分析。第一,餐具收回的义务归属。关于非典型合同的理论本文专门少涉及,然而运用到本案中来,应该认定为合同的联立这一形式。至于餐具的处理,事实上与服务合同的类型没有专门大的直

13、截了当联系。笔者认为,餐具的收回应该是餐厅的义务。一方面关于收取了餐具使用费的,应由餐厅收回是没有争议的。另一方面关于没有收取使用费的情形,由餐厅回收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学生的对等给付义务是价款和按照餐厅的一些具体安排就餐,并没有送回餐具的义务。然而如果有人主动送回是承诺的,给予的理由还有待探讨。其次,自助送回行为的懂得。事实上,有一部分同学会在用餐后送回餐具,有一部分可不能送回餐具。一样看来,送回的行为是手欢迎和鼓舞的,反之就一样受到相反的评判。对同一现象不同的态度和结果,其理由和价值在哪呢 ?笔者认为,我们能够借助无因治理和格式合同 (条款 )两大理论来讲明。具体如下:第一、无因治理确实是

14、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幸免他人利益受到缺失,自愿治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为他人治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例中,学生在用完餐具后没有送回餐具的义务。然而基于无因治理而主动送回餐具,其目的是方便其他人与餐厅的就餐秩序和生意量(具体是人流量 ),而且也事实上送回了餐具。因此,送回餐具的同学是处于无因治理而送回,但不是自己的义务履行。第二,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样合同条款、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同意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二款规定:“格

15、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同时第一款规定: “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合同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 ”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实能够通过格式条款予以讲明。餐厅作为一个具有大众化、不可或缺的经营营利组织,具有社会性和公众服务行。其与学生之间的非典型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和相应的性质,在关于二者之间的争议 -餐具收回义务的归属,法律采取了讲明的客观化。这是出于照管弱势群体和爱护一样人的利益,在本案中,餐具的收回及时在双方都不明确的情形下,也应该有餐厅而不是学生送回。同时,这也是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原则相一致的要求。最后,未送回行为的性质和应然的评判。到那个地点,关于不送回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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