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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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现根据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分支机构。第三条 按照我县农村信用社网点的劳动组织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我县均实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窗口,临柜人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临柜人员均可以受理储蓄、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

2、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单个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为客户提供储蓄、对公、结算等全部业务。 第五条 实现柜员制的,柜员必须明确职责,自担风险。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营业厅内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对实行柜员制的每个柜员都装有监控探头,进行业务操作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存储应不少于1个月。 (四)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验钞

3、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五)柜员制岗位的柜员必须经过县联社统一组织的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在营业时间内,营业网点应至少有两名柜员在岗,严禁单人临柜操作业务。第三章 柜员管理第八条 柜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能够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 第九条 联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在岗柜员要定期进行日常业务培训与考核,每年要进行一次达标上岗考核,对达标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柜员不允许上岗操作,将做待岗处理。第十条 柜员应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理日常业务,能解决业务中一般性疑难问题,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

4、化操作,具备必要的点钞技能,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十一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第十二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一)柜员直接面向客户,审查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要保证受理业务真实、准确、及时; (二)柜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储蓄管理条例、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受理业务; (三)柜员应对本人保管的现金、重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及机具负责,按规定手续办理交接; (四)柜员应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 (五)按日做好柜员的日终处理。 第十三条 柜员应妥善保管业务系统柜员密码,做到定

5、期更换,防止泄密。第四章 尾箱管理第十四条 柜员领用现金与凭证尾箱后方可从事现金、凭证的相关业务。第十五条 柜员办理现金及凭证的有关业务,应遵守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定。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要核定柜员尾箱的限额。柜员对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管理员应按规定根据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量及库存情况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手续。第十七条 实行每日柜员交接或晚间会计核实库存方式对现金库存进行监督。采用中午当面交接班方式的,接收柜员应核点尾箱实物,与尾箱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后,方可在接交登记簿上签字。同时在打印出的尾箱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并交主管柜员统一保管,留存被查。采用

6、晚间会计核实库存的,核实人应盘点尾箱库存,与尾箱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后,方可在核实库存登记簿上签字。第十八条 营业期间,柜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第十九条 营业终了,柜员应做柜员日终处理,依次做先现金碰库、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碰库、柜员平帐检查,操作成功后,打印柜员流水帐、现金收付日记簿、表外汇总凭证。在核对库存与尾箱帐户余额一致后,再由主管柜员(会计)核实,无误后,共同封箱后入库保管。第二十条 柜员不得挪用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主任柜员和主管柜员应按规定对柜员尾箱进行检查,并建立查库登记制度。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

7、簿,严格印章领用、使用、交接、停用、上缴、作废等手续,明确印章保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综合柜员制岗位的柜员可以负责保管网点的各类业务印章,但对公结算业务(除储蓄业务外的业务)应做到印、押、证分管。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为柜员配备带锁具的印章保管箱和款项保管箱,柜员保管的所有的印章及重要凭证应放入该保管箱,做到人离箱锁。营业终了应入库保管,严禁将保管的印章及凭证放在抽屉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柜员不得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备用,不得在未办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不得制造虚假回单,不得违规对外签发证明、保函等文件。第二十六条 带日期的业务印章要每天更换日期,保证印章日期与

8、业务发生日期一致。第六章 业务处理流程第二十七条 柜员受理业务时,应按照/省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流程和/省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以及联社制定业务操作规定认真审核业务凭证,使用正确的交易进行操作。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复核和授权的业务,柜员应将相应的业务凭证按照规定的凭证传递手续交给复核或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和授权。第二十九条 每日业务终了,柜员应进行现金碰库、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碰库和柜员平帐检查,按规定打印柜员流水帐、现金收付日记簿、表外汇总凭证等,核对尾箱是否帐实相符,并按交易流水帐整理好当日业务传票,交主管柜员统一装订保管。第三十条 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并做日终处理

9、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重新签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第三十二条 柜员休假或离岗,必须经主任或主管柜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七章 授权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主任柜员和主管柜员应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行使授权、检查、监督职能。 第三十四条 主任柜员和主管柜员在行使授权职责时,必须认真审核相应的业务凭证,确认真实、准确后方可办理授权。 第三十五条 主任柜员和主管柜员应保管好自己的柜员卡(授权卡)和密码,严禁随意将密码和授权卡交一般柜员掌握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确定一名人员

10、作为备岗主管柜员,确保每天有一名主管柜员当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的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限额进行授权控制,柜员在受理业务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逐笔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处理好每一笔业务。 (二)事中监控:分别采取复核、授权等控制方式对柜员处理的风险业务、超权限业务进行把关,同时,当天再由主管柜员或柜员之间交叉对重点业务(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业务)进行事中监督,进一步防范风险。当天需要进行事中监督的业务必须当天监督完毕。

11、 (三)事后监督:通过比率监督、重点监督相结合方式,由联社审计监察保卫部门或联社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各分支机构主任和主管柜员应对本单位网点的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八条 柜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以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为基础,明确柜员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奖励机制。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修改。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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