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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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 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 落水管 、水池、 水箱 、 水泵 、 二

3、次加压、电梯 、 供暖设施 、 照明设施 、 消防设施 、 避雷设施等 。3 、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 、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

4、第三章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2、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3、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4、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偿服务费、公共分摊费用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交;5、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在小区发生意外、紧急、特殊事件时,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措施;6

5、、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相关约定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收楼、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物业二手交易办理过户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业主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并立即改正;8、业主承诺在与他人建立物业使用、装修、修缮、改造等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把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执行;9、业主对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须向物业服务企业及

6、其他业主负责,并对上述人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负连带责任;10、业主及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章、交通规则、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需要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11、业主转让其物业时,应告知受让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不履行的,则业主对受让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12、业主须告知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有关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你,对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13、法律、法规规

7、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九条 为保持小区内良好的治安环境,小区内实行封闭管理,出入本小区应当遵守如下约定: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亲友出入本小区时,须经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出入;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搬进、搬出各种物品、家私、电器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放行收取方可出入;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安装家用设备、防护网、太阳能等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人员方可进入。第十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约定1、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和使用功能;2、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及外貌;3、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得擅自移

8、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4、不得违章搭建、私设摊点;5、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7、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摆摊设点;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9、当业主室内的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渗漏时,业主应及时修复,属于保修期内的,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相施工单位处理,以免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他人损失。当业主家中无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时,业主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10、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蓬、天线和其他影

9、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11、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及物品(有条件的必须符合安全原则),防止跌落伤害他人。12、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13、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14、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15、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或悬挂标语广告;16、不得改变阳台栏杆、窗框的颜色和形状,不得改变外墙面颜色,不得在门、窗、阳台墙外立面安装防盗网和纱窗,不得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17、阳台和屋顶天台属于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任何人不得违反规

10、划进行封闭、搭建、改建、加建,不得占用共用场地;18、饲养动物、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他人;19、切勿让年幼儿童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单独留于家中,以免发生危险;20、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窗户、燃气阀门及锁好户门;21、业主使用的花园为小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私搭乱建、存放杂物或物品、种菜、养家禽等,须保持其清洁且无荒芜现象;22、业主使用的花园植物应及时修剪,以防树枝越墙影响他人。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工作繁忙而疏于管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但需另行支付养护费用。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左邻右舍为宜;2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对其房屋定期维护和修缮,确保

11、房屋使用安全;2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其物业的给排水管网、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境、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约定1、 不得占用公共楼道、门厅、地下储藏室通道、配套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场地、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2、 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3、 不得损坏公共设备及公共绿化,包括路灯、消防设备、电梯、水泵、电房、避雷装置、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

12、设施观赏水池、水景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业主损坏公共设备设施,需负责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4、 不得在公共场所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聚众喧闹;5、 不得在楼梯、共用通道及公共地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6、 不得在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7、 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8、 在未征得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许可,不得在其房屋单元以外(门口、阳台、外墙、楼顶、天台等处)任何地方悬挂广告、招牌或加建、搭建任何临时建筑和物品等;如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拆除加建物等,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业主负责;9、

13、 不涂改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共体育、休闲和保洁设施;10、 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11、 不得在公众场所睡觉;12、 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业主不得擅自在小区内游行、集会、示威、广播或作出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得在小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等,有问题和意见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维护小区的和谐和稳定;13、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私设摊点,进行经营或营业推广活动;14、 不得在公共场所谩骂或打架斗殴,邻里之间文明礼貌,和睦相处;15、 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6、 法律、法规

14、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约定:1、 不得在小区内的物业外墙乱贴、乱写、乱画、乱搭、乱挂、乱贴广告、标语等;不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破坏外部观瞻与物业整体环境;2、 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及翻检垃圾集中地的垃圾,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3、 家庭生活垃圾需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每天17:00时至次日8:00时前投入到垃圾桶或垃圾车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集和清运。如有建筑废料、残旧家私、大宗物件及其包装物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业主或其他物业

15、使用人需另行支付清洁、搬运费用;4、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家禽(畜)。饲养任何宠物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须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免疫证等,业主应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及相邻权益,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机手续;5、 自觉保持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楼梯间等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业主须负责恢复原状;6、 经营餐饮的必须做好油烟及油污的环保处理和排放;7、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约定:1、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行为,不得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2、 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小区安全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3、 不得在楼梯道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或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通道、行车道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4、 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炉时应注意安全;5、 法律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小区内焚香及燃放鞭炮、烟花,不得损坏小区的公物,不得在小区内生火或野炊;6、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使用物业的第一消防责任人。业主若因自身的原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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