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陵村新农村建设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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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阳县东陵村新农村建设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建立适应农户生产发展需求的资金互助合作体制,依照农民 专 业合作社法、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设立本社,为规范本社行为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陈冠玉、陈学龙、张宁等人发起,于2008 年 7 月 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凤阳县东陵村新农村建设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出资捌万陆千员,法定 代表人:陈冠玉第三条 资金互助合作社,本社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合作社组织成员内部信用为活动范围;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3、坚持安全、为民、方便;4、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5、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风险控制。

2、第四条 本社主要任务:通过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社员股金,调剂社员之间资金余缺, 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种植花卉、苗木、 水稻、小麦、无公害蔬菜,发展大棚产业园。第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六条 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 监督。第七条 本社互助资金实行股份制,最低1股(500元),最高10股(5000元)。第八条 资金互助办法。(一)借款要求及利率:成员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 2倍,超过的,采取社员联保方式,联保金额不能超过联 保户的股金,联保人承担借款连带责任。单户借款最高

3、不超过 20000 元。资金互助利率:一个月5 %o ,三个月6%o ,六个月7%o ,九个月8%o ,十二个月9%o , 逾期月利率15 %。(二)本社向金融部门借款,不超过自有股金的5倍。(三)本社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作为公共股,不需支付红利或利息。需要还本或不需要还本的 资金,股金所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社成本费用,或建立风险基金,或主要用于公共积累。(四)借款实行 3日内免息制度,成员因受重大灾害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本社应通过成员评定办法抱理事会和监事会核准,经成员大会批准给予减息、停息与免息或核 销贷款;合作社不能因灾害认为该成员信用缺损,合作社应积极帮助其恢复生产

4、能力。(五)股金分红按积数方法计算。具体办法有理事会制定,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二章本社成员第九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提交入社申请表,缴纳成员股金,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的利润;(四)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5、;(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定的合同;(五)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六)按规定交纳股金;(七)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第十二条 成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 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 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让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6、(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 1 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股金及其产生的红利,年中结算后,转入公共股。第三章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实行“ 人一票”表决制。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

7、算报告;(四)审议批准本社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六)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七)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一) 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成 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 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

8、会前,理事会须提前 天向成员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5 人 组成,理事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 人,副理 事长 2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四)讨论决定本社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五)讨论决定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定合同;(七)组

9、织本社成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 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参加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 代表列席,必要时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须 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

10、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 事 3-7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1 人,副监事长 2 人。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表决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3)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5)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7)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

11、到通知 3日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 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由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 担任本社的监事。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违 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 务第三十条 本社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12、(一)成员股金;(二)成员借款社区存款和银行贷款;(三) 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四)未分配利润;(五)接受的捐赠;(六)其他资 金。第三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8.6 万元,每股为 3000元。每个会员最多只能 认10股。第三十三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 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 社资产。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 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 下半

13、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一)公积金,按税后一定 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按税后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 利事业;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 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为限。(三)股金红利,按税后一定比例提取;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 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划至每个社员 并设立专户管理。(四)

14、两次返利,按税后分配情况和成员惠顾额返利;(五)风险基金,按税 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第三十六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分配: 分配顺序:(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 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3)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4)向 社员分配红利;(5)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社股金准备金率不低于总股金的20%,具体安排比例由成员大会通过。本社须 列支的成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福利、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三十八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

15、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 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 的办法和期限。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第四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 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成员少于10 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他组织合并;(三) 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五)本社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 天内向成员和社回公告。第四十二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 5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抱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 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交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 剩余财产在本社成员间进行分配。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实施。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 社员之间的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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