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煤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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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煤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

2、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

3、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 与煤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4、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5、,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6、、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 年发布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7、。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 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

8、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 连接。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 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 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 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 结果。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

9、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 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 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 措施。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

10、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 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 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 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 通信畅通。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

11、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 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 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4、怎么样构建煤矿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主要安全

12、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该法自2002 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 法律空白,于2014年8 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 12 月1日起施 行。该法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新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加大生产经营单

13、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 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 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 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

14、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 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3)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4)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

15、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 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 一项; 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 再与能否任职挂钩。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自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 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矿山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在采矿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有 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检查矿山安全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所发生的关系准则。若矿山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法人代表)

16、不履行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本法的执行 部门可以直接或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因此,它是现阶段我国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 中必须遵循的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煤炭法自1996年12 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 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煤炭法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 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2009 年8月、2011年4 月、2013年6 月对煤炭法进行了三次修改。2013 年煤炭法修改后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国家煤炭主管部门对 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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