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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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实施方案【篇一: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

2、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

3、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4、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 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

5、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 开、政企分开的要求。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 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

6、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 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

7、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

8、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

9、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篇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施办法】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社会工作理念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

10、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章 购买范围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与救助、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矫正、残疾人服务、人口计生、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 第四章 购买形式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

11、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社工岗位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工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章 购买主体 第五条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承接主体(社工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一)依法登记成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工作

12、制度。 (二)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团队至少有三名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并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开展服务。(三)无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年检不合格或不接受年检等不良记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七章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为基础,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

13、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工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二)立足需求,科学规划。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量力而为、合理设计、科学规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等方式,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 (三)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

14、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四)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民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估,有条件时,逐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六)积极探索,务求实效。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服务效率。

15、 第八章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第八条 (一)设计项目。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社工服务提供机构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服务需求,设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岗位)。鼓励、提倡并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自主设计并积极申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务项目所需费用,并据此编制项目计划书(至少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预算经费等内容)。 (三)审核项目。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将项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购买。民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向社会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确定社工服务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购买。 (五)签订合同。民政部门与社工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验收项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评估结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九章 三方职责【篇三:安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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