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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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探讨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探讨 2018/09/04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对拍卖财产的一种市场化处置方式,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市场化改革举措,其产生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实践中被充分印证。但网络司法拍卖存在不可预期风险,例如网络交易安全、买受人悔拍、法院过错等风险。防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包括网络交易安全规制、买受人悔拍规制、法院过错规制等方面。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交易信息;交易资金;买受人司法拍卖从实体场所走上网络空间,由真实的拍卖机构到虚拟的竞买平台,实现了从“实”到“虚”的实质性跨越,给司法拍卖交易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环境。网络化是司法拍卖改革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依赖网络

2、技术的同时,也蕴含着网络自身的软肋,尤其是大规模的司法拍卖交易量,很可能吸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技术漏洞或者病毒染指系统,以影响网络司法拍卖交易安全,带来拍卖风险。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存在不可预期风险;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以“不可阻挡”之势步入“适用实践”之中。由此可见,网络司法拍卖制度风险防控与规制研究确有必要。为此,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归纳网络司法拍卖风险,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一、网络司法拍卖遭遇的风险(一)网络交易自身风险1.交易信息泄露网络司法拍卖既涉及到法院的工作信息,如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拍卖财产介绍和展示、拍卖规则和竞价信息等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也包括竞买人(个人或企业)的必要

3、信息,如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信息、企业注册资金或股东投资股份等屏蔽于计算机后台的信息。前者属于法院依法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泄露风险;后者属于个人(企业)信息之范畴,如竞买人姓名(企业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等,此等信息若被恶意篡改或者无意地泄露、修改或利用,或被盗后倒卖给其他人员以牟取暴利,容易给竞买个人(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或负面影响,甚至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问题。现阶段,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实施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区分法院与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这是信息泄露潜在的风险1。如今,在法院自身未提供网络服务平台

4、的前提下,网拍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以“法院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网络服务者需承担义务”方式明确“网络服务者”需承担“拍卖信息真实、安全”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信息的准确传递与防范丢失。但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却并未详尽落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实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较为宽泛,且对于司法拍卖财产信息之审核、信息有误之通知等职能,以及信息有误所产生的责任等等,并没有相应规制性举措。2.交易资金丢失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从拍卖前交纳保证金到拍卖成交后交纳余款,自始至终显示出了一个资金流过程。网络

5、司法拍卖资金包括显性资金(保证金及余款)及隐性资金(保证金交纳后的沉淀资金)。根据现阶段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设定,若没有保证金的预先交纳与注册,潜在竞买人便无法进入到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系统,无法参与竞买操作,这是一种司法拍卖市场交易的资格认证程序。部分拍卖财产并非价低,如房产、名贵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均需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千万元的资金,即使其保证金以10%来计算,如若交纳后发生丢失,也给竞买人带来不小损失。法院对司法拍卖资金流的管理采用财务管理方法,将其与支付宝账号绑定的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支付宝账号申请与管理、与其绑定的财政专户的管理;拍卖之前保证金的交纳、管理与监督;拍卖成交后

6、买受人余款的交纳、管理与监督、未拍得拍卖财产竞买人的保证金退还等。财政专户由法院财务管理,并公布于拍卖公告上。拍卖前保证金的交纳及拍卖成交后余款的交纳,由法院财务室与银行对接共同监管。对于因竞价低于最高应价或其他原因未能拍得拍卖财产的竞买人的保证金,预设系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退还。这些虽与网络程序的预先设计有关,但正是由于网络上转移支付的虚拟性,司法拍卖交易期间的资金存在丢失之可能性。(二)买受人过错风险:悔拍竞买成功后买受人的悔拍形态主要是拒不交纳除保证金之外的余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网络司法拍卖比委托拍卖的竞买过程更为激烈,受竞争环境的影响,竞买人容易冲动或求胜心切而出价过高,拍

7、卖结束后买受人悔不该当初过高地出价;二是拍卖财产本身存在潜在或先期难以预见的瑕疵等问题导致买受人拒绝交纳余款,如部分竞买人所在地与拍卖法院不在同一个市或省,由于各地机动车辆环保准入上存在标准不一,有的国标准,有的则国标准,导致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无法在高排放标准地区办理过户手续;三是不当利用零佣金制度,对悔拍存在侥幸心理。由于买受人拒不交纳余款而导致本已成交的司法拍卖沦为未成交,但此种未成交不同于通常情形下因为无人竞买或出价未达到司法保留价的流拍,所以设置了重新拍卖制度来弥补,但买受人悔拍后的重新拍卖,虽然时间间隔不长,市场影响因素不大,但主观因素较为明显,导致前后成交价偏离不一,有时幅度小,

8、有时幅度大,很可能超出原买受人的承受空间。此时,悔拍后差额该如何补交,尤其是保证金不足以填补差价时如何强制执行,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予以明确。例如:在部分“买受人拒不交纳余款”案例中,重新拍卖价与原拍卖价差额数百万元,法院是否采取强制执行,以及强制执行举措能否到位,对原买受人、案件当事人等均有影响。各地法院做法未尽统一,由此造成操作空间扩大化。(三)法院过错风险:权利瑕疵+物之瑕疵网络司法拍卖之程序设计与具体实施,未能达到完全依据软件系统自动生成,尚需人为更新与操作,法院人员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过错。具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来讲,法院过错主要指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存在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两种情形。1.权利

9、瑕疵风险权利瑕疵主要指法院误将第三人财产进行拍卖,且拍卖成交交付拍卖财产给买受人后,第三人主张被执行人等案件当事人无权处分拍卖财产而产生的拍卖财产所有权纠纷。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来变现拍卖财产的价格确定与价值交换,尽可能地促进案结事了。但当拍卖财产出现权利瑕疵,即过错地将第三人所有的物品进行司法拍卖时,司法拍卖到底应该取向于保护买受人利益还是案外第三人利益?问题之实质在于司法拍卖公信力与第三人权益的平衡问题。由于网络司法拍卖依托于网络平台,具有网络的虚拟性与广覆盖性,其触角能渗入到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触、无所不及,能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社会影响力明显增加。

10、但由于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产生巨大利益,惠泽社会大众;运用不当则可能误入歧途甚至走火入魔,伤及社会大众,因而需要有效规制,尤其是拍卖财产权属状况等核心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否则直接影响到拍卖财产的处置效率。2.物之瑕疵风险物的瑕疵主要指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存有失误,导致拍卖财产相关信息没有准确查明,或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瑕疵,诸如房产面积、车辆型号或环保标准、评估价等与拍卖财产实际状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信赖拍卖公告上发布的信息而出价,但实际交付的拍卖财产却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在通常买受人期待继续履约时,不存在法院过错的问题。当买受人主张法院存在操作失误行为,并且确实存在相关拍卖信息与拍卖财产不一

11、致时,则容易产生此类问题。此乃涉及到买受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处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物的瑕疵主要有三种情形:一为表述性瑕疵,包括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前者指拍卖过程中出现工作瑕疵,如未按规定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的时间、地点,对需具备相应资质的竞买企业实行不同等的竞买条件;后者指拍卖公告内容与拍卖财产不相符,如未按照查明的权属、性能等展示拍卖财产,没有如实披露(擅自缩减或随意夸大)拍卖财产的瑕疵。二为流通性瑕疵,拍卖财产属于违章建筑未履行好提醒注意义务,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机动车辆不符合环保标准等地方性限制标准而无法办理车辆证照等。三为管理性瑕疵,在将拍卖财产交付于买受人之前,

12、因法院疏于管理导致拍卖财产比拍卖公告上的瑕疵增多。换言之,法院审判(主审法官)、执行(执行员)部门或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专人)未妥善履行保管拍卖财产之义务。二、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必要性(一)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性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曾预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2网络化与信息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可谓之为生动实践与真实写照。因为网络平台的充分运用,可以达到有效制约司法权力与提升拍卖财产价值之双重功效。司法制度变迁的根源在于司法制度决定者与接受者的矛盾3,此言指出了司法制度与现实的辩证关系。由财经网发起的网

13、友投票调查显示,94%赞同浙江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90%认为此举可在全国推广。从当前网络司法拍卖财产来看,几乎涵盖了房产、机动车辆、股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所有财产,而房产与机动车辆则占据了绝对比重。据统计,温州两级法院20122014年网络司法拍卖财产3266件,其中房产2090处,数量上占比63.99%,拍卖财产额则逾八成,基本上反映出网络司法拍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广泛与深远,既与司法公信力有涉,也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二)风险防控的必要性1.引导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司法拍卖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了整个司法体制的发展进程,其中对于司法拍卖权与市场机制的妥当处

14、理与有效融合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引导与启示意义。司法拍卖市场化是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市场提升司法效率与监督公权滥用的作用,这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何遵循司法规律、规范公权力以及推进司法权力与“互联网+”协调融合等多方面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2.助推网络司法拍卖客观公正司法拍卖的公正最大程度上源于拍卖价格客观,价格客观指拍卖价格符合拍卖财产的真实价值,这需要司法拍卖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人为干扰。相较传统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更具公开性,在公众视野下,人为可操作的空间减小,由此交易产品价格相对客观、确定。换言之,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障

15、司法程序的公允,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的秩序。3.网络风险防控体现法院义务如贝尔所言:“风险社会是一个灾难社会。在其中,异常的情况有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的危险。”4此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提供技术保证使用户合法权益不会被侵害,类似于“诚信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5。某种意义上,法院主导网络司法拍卖,应当担负起网络拍卖平台的运营与维护义务,在网络交易安全等各方面负有监管责任与维护义务,当出现网络交易安全、买受人恶意违约及法院自身过错等行为时,法院应当实施有效规制来消除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稳健运行。4.实现拍卖财产有效处置无论资金丢失风险、买受人悔拍,还是评估失实、法院过错风险,其均从不同程

16、度上造成对交易财产权的侵犯。就个人层面而言,涉及到法院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例如: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范。就国家层面而言,则是法院相关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承担,例如:如何有效保护司法拍卖款项,在出现交易财产损害时应承担何种义务,以及损失挽救和弥补办法。换言之,管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也是更好实现对拍卖财产的处置。三、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对策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对拍卖财产的一种市场化处置方式,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市场化改革举措。正如上文所述,发展网络司法拍卖确有必要,但是其同时存在难以预估风险。进一步而言,我国网络司法拍卖“能否进行风险防控”以及“如何进行风险防控”将最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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