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药出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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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药出口的影响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在国际贸易领域数量限制和高关税已经成为历史。WTO各成员国原则上已不能通过限制数量和高关税为国内产品提供保护。技术贸易壁垒正成为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品的新手段。对各国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同时贸易壁垒也体现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分析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理论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一般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

2、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仅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概念还包括了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包装和卷标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信息技术壁垒等。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农药出口的关系 1.农药的定义和分类 广义的农药包括所有在农业上使用的化学品。狭义的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有害生物(病、虫、草、鼠等)的化学药剂以及为改善其理化性状而用的辅助剂还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目前在国际交流中已统一使用农药(pesti

3、cie)一词其定义和包括的范围也大体趋于一致即狭义解释的农药。我国所用“农药”一词源于日本的“农药”。1997年国务院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次对农药的物质特性给出了界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几种物质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原料药的来源农药又可分为化学农药和生物源农药(一般简称为生物农药)。化学农药来源于化学合成;生物农药的来源是生物及其基因产生或表达的各种生物活性成分。农药根据标靶和功效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灭鼠剂、杀螨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种类。按照原料药的化学组成杀虫剂可分为有机氯类

4、、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拟除虫菊酯类、杂环类等;杀菌剂可分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三唑类、有机磷类、有机硫类、取代苯类、甲氧基丙烯酸酯类等;除草剂可分为苯氧羧酸类、芳氧苯氧丙酸类、酰胺类、芳胺类、磺酰脲类、三氮苯类、咪唑啉酮类和杂环类等。按照作用机理除草剂还可分为两大类:非选择性除草剂(Non-selective herbicides)和选择性除草剂(Selective herbicides)。非选择性除草剂可以阻止所有植物的生长;选择性除草剂只阻止杂草的生长对作物没有伤害。 2.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农药出口的关系 技术性贸易壁垒、农药登记制度和专利保护成为我国农药产品出口的重大障碍。在

5、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已造成严重影响。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农药的污水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等。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国外对华实施的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等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_年以来我国1%的企业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的金额达到17%。而欧盟正式禁止450种农药在欧盟范围内销售。美国和日本等国已经或即将采用类似的做法。农药壁垒在国际农产品市场即将全面形成。农药禁令

6、一方面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农药生产和出口造成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禁用农药的农产品也将被拒之于世界主要市场之外。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表现在其进出口贸易中更有向我国境内渗透发展的趋势。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制定各项技术标准机会将发达国家的标准合法地引入我国成为我国的标准要求我国企业按其标准实施变相的推行其行业垄断扼杀我国产品生产从而达到在全球市场(包括中国市场)垄断的目的。目前该趋势还没有引起我国企业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另外 根据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各进口国制定的农药管理法规所有进口农药产品必须在进口国农业管理部门办理产

7、品登记注册手续后才能在进口国内销售。农药登记工作成为各国在进军新市场中遇到的最为难功下的技术贸易壁垒。 二、中国农药行业的出口贸易状况 (一)我国农药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由于农药行业前期开发费、生产装置投资等较低再加上我国独有的人力资源优势我国农药产品具有较低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力。根据20_年我国农药实际产量达129.6万吨产量上看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农药原药生产国但市场规模只占全球农药市场销售额的6%还只是世界第五。加入WTO后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加快他们在新产品开发、技术装备、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市场战略上的优势将得以充分体现我国农药产业的竞争弱势将不断

8、显露。 (二)目前我过农药出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世界农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长期以来世界农药市场的分配已形成一定的格局,据调查世界七大公司占世界农药销售额的80%-85%,而其它的小公司农药销售额只占全球农药总销售额的10%-15%。按地区分北美是最大的农药市场其分额约占全球市场的三分之一;东亚和西欧市场相当所占分额均超过20%。 据农业部统计显示中国农药出口数量虽大但创制产品不到10%附加值高的产品所占比例仅为30%-40%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出口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目前我国出口农药产品高达2905个但真正算得上品牌的仅有87个出口农药

9、大部分是在“贴牌”销售;出口的农药产品仍以原药为主相当一部分是出口原料深加工的农药制剂出口较少。这说明我国出口输出的是低附加值产品。 其次进出口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缺乏有效的行业协调无序竞争严重出口量大利小。由于国内需求饱和大量企业不得不进军国际市场导致企业为占有市场份额不惜低价竞争相互压价。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出口利润过于依赖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这严重影响我国农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第三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世界各国农药管理政策越来越严格技术壁垒已成为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非关税壁垒。目前发达国家已拥有农药研发的高端技术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而我国又缺乏与之相抗衡的技术标准和

10、精通国际市场营销的人才企业联合度小导致开拓国际市场困难较大。 第四由于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量增加迅速导致环保问题凸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生产基础向我国转移在带来技术的同时也加重了我国的环保压力。 三、中国农药出口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农药贸易的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 1.各国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产品必须取得进口国的登记没有取得登记备案,产品就无法在进口国销售的。这是农药进入一个新市场的门槛也是特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药国际贸易产生的主要影响。目前世界各国的农药管理登记和制度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本国政策基础之上的。但是各国农药管理和登记的核心内容都是相似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主要是产品化学、

11、残留化学、代谢、哺乳动物毒性、水生生物毒性、对鸟类毒性、对非目标生物的影响及环境归宿等。这些资料可以反映出拟登记产品固有的危害性质及程度并能反映出人、野生生物及环境对该产品的可能接触量。 如一些发达国家的农药登记制度也相当严格对每一个品种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生态资料等。如有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况还要增加其它试验资料。如英国政府规定一个农药首先要通过安全性登记才能进行药效登记只有被批准列入PSPS(农药安全预防条例)的农药品种才可能被农业、园艺、森林、贮粮等方面采用并列入ACAS(农用化学品核准条例)的农药品种名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负责农药登记审批的机构都设立了

12、实验室以保证在审核登记资料过程中随时对厂家提交的产品化学、毒性、残留、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资料进行验证保证登记审批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合理。如美国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的环保局农药项目办公室(简称OPP)下设后勤处、资源管理处、登记处、特殊评价和再登记处、抗微生物剂处、生物农药和污染防治处、毒理评价室、环境评价室、生物和经济评价室、使用和推广室、信息处等11个处室和3个实验室3个实验室分别为微生物实验室、分析化学实验室和环境化学试验室;日本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的农林水产省农药检查所下设10个课室其中毒性检查室、农药环境检查课、化学课、生物课、农药残留检查课、有用生物检查课等都配有实验室。此外在联合国粮

13、农组织制定的农药登记与管理准则中也提出:配备实验设备建立产品质量、残留等实验室是建立登记体制的必要条件。同时随着农药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农药管理机构在制订产品化学、药效以及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等技术标准和准则时必须依靠科学准确的试验数据因此农药登记审批对实验检验和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2.严格的农药产品质量要求 根据FAO农药原药含量规格指标一般都在95%以上有时高达99%。除了对原药含量指标外还对原药的杂质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一些原药的杂质不一定形成危害的数量规定在3-5个而对一些有害物质却加以严格的限制。FAO规定对贮存过程中有效成份分解产物的毒性问题十分重视凡是有效成份分解

14、率 5%的产品需提供分解产物的毒性资料。 3.农药残留标准 主要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不断研发新药同时不断禁用旧药使得农药残留成为技术壁垒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欧盟2000/24/EC和2000/42/EC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残留限量规定。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药出口影响 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药出口的影响首先需要弄清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机制。分析发现技术性贸易壁垒既像关税壁垒那样具有价格控制机制又像配额那样具有数量控制机制也就是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价格控制和数量控制的双重作用机制。而农药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农药登记管理对于农药贸易来说除了能以市场接受的价格提供合格的产品之外,还有

15、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产品必须取得进口国的登记.没有取得登记备案,产品就无法在进口国销售。 我国企业在产品质量上有所提高,价格上也有竞争力,但是还是有很多看得见的大市场却不能进入,这是由于: 1.缺乏产品登记资料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所需要提供产品的全分析资料国际认可实验室提供的毒理病理残留资料,这恰恰是我国一些企业难以做到的。 2.国内没有国际认可的农药毒理病理实验室,做出的数据得不到承认拿到国际上认可的实验室去做,费用高昂。国内农药企业本小利薄,无法承受开发国际市场的前期投入。 3.最关键的一点是国内厂商不了解各国对农药登记注册的具体要求,盲目产生畏难情绪放弃了许多本来可以进入的市场。 通过与国外

16、同行的接触和交流,我们发现农药登记所需要的数据,除了国际认可的实验室以外,也可以有限制地引进已登记产品的数据。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已将农药登记数据保护制度引入相关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控制以非常昂贵的登记研究开发费用所获得的农药登记资料被不公正的引用防止农药进入市场前的不公正竞争 ,但是登记数据保护制度也规定了保护期,而不是永久性保护。 从外国登记数据保护制度可见,在发达国家,数据保护期限较长,一般10-15年;数据保护的范围广,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按登记要求提供的登记资料;保护的力度大如日本即使过保护期,相同产品申请者,也仅可参考部分资料对于那些花费高研究周期长的资料仍由申请者自己提供.被成为登记数据保护典范的美国资料补偿条款,一方面保护了资料原创人的利益同时又实现了资源共享.这有利于加快农药登记进程,增加竞争力度,避免不必要的研发资料的重复花费,也为研究开发新的农药提供了除法定专利保护的一种额外的激励机制。 一个国家的农药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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