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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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略) 其次条、商品房销售依据。(略)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状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商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

2、与买受人商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商定。 合同商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商定面积发生差异,

3、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商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商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商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

4、面积合同商定面积)合同商定面积100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

5、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用法: 1、该商品房阅历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用法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别缘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6、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别状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用法,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终交付期限

7、的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用法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

8、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用法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用法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担当。 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缘由,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担当全部责任。 。 第十三

9、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用法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商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商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商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用法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0、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用法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具体商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行抗力或者非出卖人缘由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担当责任,但可帮助修理,修理费用由购买人担当。 共4页,1234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商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用法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用法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共4页,当前第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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