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隔爆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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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安全技术要求(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随着煤炭工业发展和矿山装备技术进步,监测通信系统、紧急避险设施、井下运输车辆 等对防爆电源的容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 壳“d”保护的设备中明确禁止存在析氢危险的蓄电池在隔爆外壳内使用。为满足目前煤矿 装备的迫切需要,在充分研究、复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 定本安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产品分类、型号命名、 安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

2、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的安 全标志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 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 总则GB/T 22084.2-2008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便携式密封单体蓄 电池 第 2 部分 金属氢化物镍电池MT/T 154.2-1996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

3、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T 408-1995 煤矿用直流稳压电源MT/T 1078-2008 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 744-2006 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3 术语和定义3.1 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3.2 蓄电池组以串联方式连接起来,增加电压的两个或多个单体电池。3.3 电池管理系统通过采集、检测单体电池与热、电相关数据,对单体电池进行充放电管理、保护与控制的 装置。3.4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能量存储、转换装置,由隔爆外壳、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电池管理系统等组成。

4、有时还可 包括充电系统、放电系统、显示系统、电源输入系统、电源输出系统等。简称电源系统。3.5 I55 h 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 C5/5(A) 。54 产品分类4.1 按用途分a)监控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包括监测监控、人员管理、通信系统等后备电源;b)紧急避险设施用后备电源,包括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后备电源;c)运输车辆用电源,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防爆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用电源;d)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4.2 按使用类型分a)后备电源;b)动力电源。5 产品名称与型号5.1 产品名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源。5.2 防爆标志ExdI 或 ExdibI5.3 产

5、品型号设计修改序号,用A、B、表示J-监控,X-避险,C-车辆,Q-起动机额定输出电压,多电压输出时为最大值,V 电源额定能量,Wh防爆型式,隔爆型为B,隔爆兼本安型为J 产品类型,电源箱6 技术要求6.1 单体蓄电池6.1.1 类型应采用气密式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6.1.2 外观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 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6.1.3 极性 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6.1.4 外形尺寸及质量 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6.1.5 2 0C充放电性能按 7.2.5 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6.1.6

6、-5C充放电性能按 7.2.6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 90 %。6.1.7 55C充放电性能按7.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电池最高温度不超过70C。6.1.8 -30C放电性能按7.2.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6.1.9 70C放电性能按 7.2.9 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 85%。6.1.10 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按 7.2.10 试验时,其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 80%, 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 值的 90%。6.1.11 贮存按7.2.11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6.1.12 循环寿命按 7.2.12 试验时

7、,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 600 次。6.1.13 安全性6.1.13.1 电安全性a ) 按7.2.13.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 定容量的 80%。b ) 按7.2.13.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放电容量不低于额 定容量的 80%。c )按7.2.13.3进行常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d )按7.2.13.4进行高温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e ) 按 7.2.13.5 进行强制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6.1.13.2 机械安全性a) 按7.2.13.6进行跌落试验时

8、,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b) 按7.2.13.7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c) 按 7.2.13.8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d) 按 7.2.13.9进行冲击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e) 按 7.2.13.10进行振动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6.1.13.3 环境安全性a) 按 7.2.13.11 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b) 按 7.2.13.12进行低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c) 按 7.2.13.13进行温度循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不排气。d) 按 7.2.13.14进行析气试验时,应不排气。6.1.1

9、3.4 循环安全性按 7.2.13.15 进行循环安全性能测试,应满足6.1.13.1、6.1.13.2、6.1.13.3 中的各项 要求。6.1.13.5 安全装置动作性能安全装置动作性能应符合GB/T 22084.2-2008中7.7的规定。6.2 电池组6.2.1 外观6.2.1.1 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 晰等。6.2.1.2 电池组中的单体电池应采用串联方式。6.2.1.3 构成电池组的单体电池类型、规格、技术参数应一致,并为同一制造厂家生产的产品。6.2.2 极性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6.2.3 2 0C放电容量

10、按7.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6.2.4 一致性按7.3.5检验时,单体蓄电池电压差别不超过20mV。6.2.5 安全性a) 按 7.3.6.1 进行耐振动性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 变形、电解液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b) 按7.3.6.2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c )按7.3.6.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70Cd )按7.3.6.2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70Ce )按7.3.6.3进行部分短路试验时,应

11、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f )按7.3.6.2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g )按7.3.6.2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h )按7.3.6.2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表面温度不超过150C6.3 电源电池管理系统6.3.1 电源应具备电池管理系统6.3.2 电池组应采用恒流, 其恒流特性应在产品企业标准中明确。6.3.3 应对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电压、蓄电池组温度,电源系统的电压、电流、容量等参数进 行检测和显示,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表一参数蓄电池组及单体 电池电压蓄电池组温度电源系统电流电源系统电压电源系统

12、容量误差W2%2CW2%W2%W5%注:蓄电池组温度测量时应测量蓄电池组中间电池的温度。6.3.4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充电压保护,保证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组的电压不高于其最 高允许电压6.3.5 应具备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过充电压保护失效时应 声光报警或显示。6.3.6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保证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的电压不低于其最 低允许电压。6.3.7 应具备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报警或显示功能,当蓄电池组及单体电池 过放电压保护失效时应声光报警或显示。6.3.8应具备充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充电电流大于最高允许电流时,应在100

13、ms内断开与 充电器连接,停止充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6.3.9应具备放电过流保护,当电源系统放电电流大于最大允许放电电流时,应在100ms内断 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6.3.10应具备输出短路保护,当发生外部电路短路时,应在50ms内断开与用电设备连接,停 止放电,并在10s内声光报警或显示。6.3.11应对每个蓄电池组进行温度监测,当任一蓄电池组温度超出最高允许温度时,应在10s 内断开该电池组与充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连接,并声光报警或显示。6.3.12 应具有防止反向充电的措施,且应具有耐充电电源极性反接的功能。6.3.13 应具备电池信息采集、监

14、测、报警功能,当电池信息采集线发生开路或其他故障时, 应声光报警或显示。6.3.14在电源正常工作及进行各项试验时,其各单体电池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Co6.4 电源的电气安全性能6.4.1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压应符合MT/T 661和GB14048.1的规定。6.4.2泄漏电流应符合MT/T 408-1995中4. 8.3的规定。6.4.3 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GB3836.14-2010、MT 209-1990中9.1.1的规定。6.5 电源的电气性能6.5.1监测通信系统用后备电源的主要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4和4.5 的规定;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用电源的工作

15、(放电)时间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 可定期通过自动放电来测量电池组的实际容量;运输车辆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符合QC/T 744-2006 的规定;防爆柴油机起动机用电源的技术指标与功能应满足柴油机起动机的要求。在 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C。6.5.2工作稳定性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11的规定,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 高温度不应超过70C。6.5.3抗干扰性能宜符合MT/T 1078-2008中4.12的规定。6.5.4 可靠性宜符合MT/T 1078-2008中4.13的规定。6.5.5环境适应性应符合MT/T 1078-2008中4.14的规定,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应不低于6.4 (电源系统容量除外)和MT/T 1078-2008的规定。在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最高温度不 应超过70C。试验后不应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溢出、排气等 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6.5.6 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后,应明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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