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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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xx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江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保障对象2012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人均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具有城镇常住户籍5年及以上的家庭。其中享受低保(特困)的低保(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的仙女镇无房户,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已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二、保障

2、形式2012年度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继续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保障。租赁补贴按城镇住房保障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建筑面积18)、12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按面积差发放,每户不少于120元/月。租赁补贴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行家庭帐户实名制,不租房不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所享受的租赁补贴全部计入家庭帐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时,可连同本息一并支取。2012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其月租金按建筑面积1.05元/(公有住房租金的50%)标准执行。三、保障条件(一)关于家庭人员的确定家庭人口按城镇家庭同住的成员(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包括夫

3、妻双方及其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的老人。(二)关于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入房屋面积。3.违章搭建的房屋,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4.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

4、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三)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及其他收入,由区民政局具体明确并负责审核确定。(四)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城区时间起算,中途因上学、服役等原因迁出后已迁回的可连续计算常住城区户口时间。(五)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1.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自离婚之日起须满1年)。2.父亲或母亲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的,导致未成年独生子女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

5、年独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所在社区代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四、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资料(一)申请审核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后签字(盖章)确认,在辖区内公示申请人有关情况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填写江都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江都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社区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复审。所在镇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员、住房、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局、区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进行收入情况审核和住房状况审核,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

6、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发放相关保障凭证。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公示无异议后,次月即享受租赁补贴。配租到位后则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供有效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方是具有城镇常住户籍5年及以上的户籍证明;4.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单位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5.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6.孤寡、烈属、残疾、离异等有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以上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江都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都区特困职工证。五

7、、实物配租方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经申请、登记、审核、公示确定后,实施摇号定序后,由申请人按顺序号抽出具体的楼幢、室号。摇号抽签配租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对特殊困难申请人(孤、老、病、残)可优先配租一楼房源,特殊困难申请人在登记时必须个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房源的优先摇号、抽签。如特殊困难申请人自愿放弃优先选择一楼房源的,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参加摇号、抽签所需携带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江都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书和廉租房摇号配租入场券。委托他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六、实物配租申请人原承租公房的退出(一)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

8、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区房屋管理中心,由区房屋管理中心出具已退房证明。(二)经摇号、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已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由区房屋管理中心接收房屋,并出具已退房证明。七、实物配租中视作自动放弃处理的情形申请人租住廉租住房资格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逾期不登记的;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摇号抽签配房的;申请人摇号抽签后,未签字确认的;通过摇号抽签配租后,逾期未起租定约的;申请人须退出公房而未退出的。自动放弃的申请人,可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重新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9、租赁补贴。八、保障退出机制(一)廉租住房的租住户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申请其它的住房保障形式。(二)租住户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三)对于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度审核,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区住房保障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不接受而又不退出所租住房屋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严格执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已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已骗取的租赁补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缴。对于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社区、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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