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第一部份法律释义第5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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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要点提示:第一章 总则一、烟草专卖的概念二、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其领导体制三、国家控制吸烟、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的原则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二、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部门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烟叶的收购单位以及设立收购站点的批准部门二、本章其他需要加以理解的条款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计划的执行二、需要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第五章 烟草

2、制品的销售一、对烟草制品批发的限制性规定二、卷烟包装的有关规定三、对烟草制品的质量要求以及对霉坏、变质烟草制品的处理规定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法定情形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一、购买及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主体第九章 监督检查一、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批准部门以及取缔违法交易市场的责任部门第十章 法律责任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二、生产或者批发企业违法向其他主体销售烟草专卖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三、生产或者批发企业违法向其他

3、主体购买烟草专卖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在海关监管区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的包装违法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另起一页)内容解读:第一章 概 论一、烟草专卖的概念烟草专卖法确定了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法律制度,但什么是烟草专卖,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什么不同,烟草专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和权威的答案。鉴于此,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专门用一条对烟草专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阐释。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这个概念包含以下一些理解上的要点:1、烟草专卖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代表

4、国家具体执行各项职能的机关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这说明烟草专卖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不同于行业垄断、部门垄断或者地方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为。2、烟草专卖的涵盖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农工商、内外贸都必须实行烟草专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历史上的经验和教训,要实现适当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这两个目的,就必须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包括进出口整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和控制,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品的有序供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我国烟草行业免受外国烟草巨头的冲击。3、在烟草

5、专卖制度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由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来执行,非经法定部门许可,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同时,为了保证烟草行业计划和指令的严格执行,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内单位的人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为实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组织基础。二、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其领导体制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领导体制,但对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领导体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从实际出发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

6、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这一规定既秉承了烟草专卖法在领导体制方面规定的精神,又比较符合我国各地在机构设置方面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三、国家控制吸烟、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的原则烟草专卖法在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为更好地贯彻和体现烟草专卖法的精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这体现了国家逐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减少吸烟对人

7、体危害的决心和目的。理解这一原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国家负有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及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的义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级标准,并对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进行监控,防止因焦油含量超标或者使用非法添加剂进行生产而对人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在降焦减害方面非常重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减少单支焦油含量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也

8、负有不使用违禁添加剂和色素的义务。在我国,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既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以对国家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生产,坚决杜绝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添加剂或色素的行为,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

9、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释义】我国目前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以上四类。其中: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烟叶复烤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烟草机械厂、卷烟纸生产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成型厂等与烟草制品生产有关的企业。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承担烟草专卖品调拨经营业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商业性企业,主要指各级烟草公司及其批发网点。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业务的各类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外国烟草制品调拨、批发、

10、寄售业务的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域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

11、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释义】这四条在理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由于我国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因此,

12、第八条第四项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2、第九条第三项中提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根据2007年新颁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应当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

13、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14、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释义】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到: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向省级

15、烟草专卖局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2、进行跨省经营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省级烟草专卖局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省内经营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3、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省级烟草专卖局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发证。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叶的收购单位及收购站点的设立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释义】通过对以上条款的解读,应当理解以下内容:1、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购;2、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3、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本章其他规定在本章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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