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的总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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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的总体把握 教 学 点: 学生姓名: 学 号: 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的总体把握摘 要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规章操作,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地把握。这样做能够起到预防质量风险,防止和避免建筑施工纠纷的作用。关键词:建筑合同 法律 签订 履行 预防目 录1. 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把握1.1 签约人应当熟知法律、法规及建筑规范1.2 签约前应严格审查签约方的资格1.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1.4 工程价款、给付方式及

2、时间1.5 详细约定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1.6 合同的担保事项1.7 争议的解决及索赔2. 建筑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把握2.1 对施工中的变更事项及时签订书面协议2.2 适时确认工程量2.3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2.4 对施工中的材料及时报验、确认2.5 按时报送验收资料,及时验收2.6 按时报送结算资料,在约定的时间内结算工程的价款3. 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3.1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员的管理3.2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3.3 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引言:国家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带动了建筑市场的迅速扩张,在建筑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矛盾和问题。

3、只所以产生这样和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同建筑市场发展的秩序是分不开的。由于建筑市场发展的过热,一些监管就无法到位,带之而来的是一些企业违规操作,造成了建筑市场在某些方面无序发展的现象。为了使这种现象得到纠正和遏止,这就要求在建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行业规范去签订和履行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建筑的质量,有效地防止纠纷的发生,减少建筑领域的损失,为子孙后代造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又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

4、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完备合同的内容,不能漏项。另外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需要,双方应当在以上法律规定之外需要协商的内容也写在合同中,以防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所遵循。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予以履行。尽管国家工商管理局、建设部设制了GF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但由于每一个建筑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如果一些个案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明确,在履行的过程中就不好操作。由于在建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

5、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为一些在实际施工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建筑规范,结合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本文想就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总体的把握,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看法。1. 建筑施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把握1.1 签约人应当熟知法律、法规及建筑规范不管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也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必须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主要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审查发包方的用地是否取得了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手续,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6、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查看发包方的有关审批手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办理的有关规划、许可等手续。在工程质量方面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及到工程价款的问题,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涉及到工程款的拨付的问题,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暂行办法。1.2 签约前严格审查签约方的资格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应当审查签约方的资格。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把握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查阅发包方和承包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看签约方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如果没有办理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就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从承包方的角度去审查,

7、查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看承包方有没有施工的资格;其次,审查签约方的代理人是否取得了一定的授权,所从事的业务和委托书的授权是否一致;再次,审查发包方所要发包的工程是否已经立项,是否进行了项目的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的手续是否完备。应该经过招、投标的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招、投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不具备一定的资格,没有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就会认定无效。1.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开工和竣工时间的确定,其实就是确认

8、工程的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工期一定要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如果工期约定的太长,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影响发包方及时投入使用;如果工期约定的太短,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不了施工,会造成违约,按照合同的规定承包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会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承包方不按时施工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完工的,发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发包方由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以及按合同约定承担供应主要建筑材料的义务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1.4 工程价款、给付方式及时间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

9、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明确一定的方式,是按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或者是可调价格进行结算,或者是采取其它方式,双方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准确。除此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应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办法;(5)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5 详细约定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国家规定了许多验收标准及规范,比如GB50032001-GB503102002等项验收标准和规范,依据以上验收标准和规范,双

10、方在合同中对建筑质量应当约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对发包方来说对建设项目可以有一个质量的保证,作为施工单位来说对所建的工程应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另外所建工程双方协商是争创“市优工程”,还是“省优工程”也有一个明确地约定,可以约束承包方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另外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包方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标准,应当给予什么比例的奖励,如果达不到约定标准应当承担一定的处罚的责任。除以上的约定以外,双方还要对工程的保修予以约定,这种约定,不得低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时间,对基础设施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11、程的保修期间必须明确的约定。对其他项目的保修需要约定的也应当约定清楚。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应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用等项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除规定验收的标准和规范及保修的责任以外,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及鉴定等项内容。1.6 合同的担保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和避免经济损失,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保证的条款。为了把保证条款落到实处,可以让义务一方提供有经济实力的单位作为担保人,也可以让义务一方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1.7 争议的解决及索赔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出现

12、了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是采取仲裁的方式,还是采取诉讼的方式,争议的管辖地选择在什么地方在合同中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约定。2建筑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把握2.1 对施工中的变更事项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出现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比如延期开工、变更图纸、原材料涨价、暂时停工、工程延期、合同的价款调整等内容变更,假如出现了上述的情况,不能仅凭口头的协商意见,应当及时地补充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一个问题,协商解决一个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拿出书面的解决的意见,双方签字,以备双方在结算的时候有一定的依据,防止有些变更的事项处于不

13、确定的状态,如果发生了纠纷双方就容易产生歧义。就工程的价款调整、工程设计的变更,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量的计算、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等内容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否则,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带来对自己不利的后果。2.2 适时确认工程量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工程量,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核实工程量,视为承包方所报的工程量发包方认可。在这里就涉及承包方的工程量的报告让发包方签收的问题,如果双方在收到未收到方面发生争执,那就依据书面的签收手续为准了。确认工程量是承包

14、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发包方确认工程进度的依据,所以确认工程量是在施工合同履行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应当严格予以把握。2.3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和质检部门提出后,施工方应当及时地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承包方的角度,应当严把质量关,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地返工;作为发包方在工程没有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要擅自使用,这样做会造成更大的质量隐患,容易产生建筑施工合同的纠纷。2.4 对施工中的材料及时报验、确认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对双方往来的传真、会议材料及原始设计资料,图纸以及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一定要有原始的交接签收的记录;材料进场后,应及时进行进场实验,将实验报告存档保管。2.5 按时报送验收资料,及时验收承包方具备了以下条件,就可以交付验收:(1)完成了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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